关于内安法令,几乎没有一名部落客愿意在自己的部落格里使用「废除」以外的处理方式加以评论,原因有三,
第一,认为这本来就不是一项合理的法令,不废除还留着做什么?
第二,似乎会变得不太正义,恐怕会引人反感,进而攻讦,所以还是不要尝试的好。
第三,若不呼吁「废除」,好像比较「没种」,其实是担心自己有一天也成为恶法受害者。
波力三者都有,即觉得不合理,也恐遭来攻讦,当然更怕有一天自己也被召了进去;但是净看着人家借题发挥,不讲些话实在不爽,其实,在陈云清事件后,波力几经思考,反覆的衡量着内安法令是否如此一无是处?还是国家在操作上出了什么问题?抑或是法令本身的缺陷促使它失去应有的价值?等等等...
事实上,在许多的民主国家都存在着与我国的内安法令相同或类似的法律,如美国、英国、印度、巴西、德国及及新加坡等不少过五十个国家,虽然被冠上不同的名称,但说的都是同一件事,即「赋于执法单位在无须条件的情况之下,逮捕境内的任何人」,当然,法令也各自因作用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有的旨在防恐,有者为了防止社会动乱,也有些是因为防谍工作的需要而存在,但基本上都是为了避过传统的法律途径,以求更快速的解决问题及控制突发状况,然而,无论法令在起初设立的动机为何,最终都将引发滥用的争议,因此,有些国际性的政治联盟机构并不允许执行类似法令的执政党加盟,如社会主义党国际在一九七六年便曾经因为新加坡执政党人民行动党(PAP)延用这项法令,遭荷兰劳工党提议开除其会员籍而让该党选择自动退出,值得一提的是,如今反内安法令反得最凶的民主行动党(DAP)长老林吉祥,在当时是国际间惟一一位维护人民行动党(PPP)的政党代表。
那到底内安法令是否有存在的价值呢?波力觉得在某些层面上是积极的,尤其是在处理真正威胁到国家安全及社会稳定问题的时候,例如早期奥尔甘份子渗入民间企图制造社会恐慌及伊斯兰恐布主义份子借用我国成为过渡平台及准备进行恐布的时候,内安法令的确可在不打草惊蛇的情况下加以扑灭。但难题是,我们得如何辨析所谓的「威胁」及度量其严重性呢?是否有第三权的介入,便可保该法令真正达至保护人民权益及国家安定的目的呢?或是有更加严谨的执行程序可确保该法令不至于被滥用?
调整的程式及律法平衡的问题都非常棘手,不是今天说要废除,明天就能了事的,马华主张检讨该项法令,目的就在于检测其时效性、合理性及可执行性,只要问题被正面探究,必能找出更为卓越的解决方案,这项法令直接关系到全民的人身权益及执行者的公信力,不应该被视为敏感及不能碰触的条文,而且,整个检讨及修订的过程必须在高度透明化的情况之下进行,没有人有权按照自身的喜好肆意作为,若然此法令的确纰漏太多,非得废除不可,则必須得预先制定替代法案,以免司法模式陷入半真空状态,而这項法令新制也必須以更为合理的条文如防恐或国家安全法代之,但波力得郑重声明,我坚决反对如某某部长献议的「种族关系法」那类只要略闻其名便知满是种族主义意味的法律条款!无论是修改过或是全新的法令,都必须是真正有利于全民安全、尊重人权及自由、客观且公正的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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