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四, 五月 15,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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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华人公会章程】

PoliBug | 波力拔克

第一章
第二章  宗旨和目标
第三章  党员
第四章  总部组织和行政
第五章  代表大会
第六章  中央委员会
第七章  会长理事会
第八章  临时委员会及小组委员会
第九章  元老理事会
第十章  州联络委员会
第十一章 区会
第十二章 支会
第十三章 代表
第十四章 参加竞选之候选人
第十五章 党纪律
第十六章 党员名册、党员证及徽章
第十七章 财政及产业
第十八章 普通条款
第十九章 马青团及妇女组
第廿章  过渡性条文



第一章


名称

1. 本党定名为「马来西亚华人公会」。

2. 本章程称为一九八六年章程。

党总部及其他办事处
3. 本党总部或是进行党务的主要地点,设在吉隆坡安邦路163号,邮区编号:50450;或中央委员会随时决定之其他地点。此总部或此处进行党务的其他地点称为马来西亚华人公会总部。

党旗帜、标志、图案及徽章
4. 本党之旗帜、标志、图案及徽章必须采用蓝底配以黄色十四角之星形图样,或任何其他中央委员会随时规定之图样。

5. 中央委员会可以就党旗帜、标志、图案及徽章之大小,用途以及其他有关之事项,制订条款加以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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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宗旨和目标

6. 本党之宗旨及目标如下:
6.1 确保和防卫马来西亚之独立及主权。

6.2 确保和维护马来西亚宪法。

6.3 确保和维护一个以多元种族为基础的国会制度和民主政府。

6.4 争取和维持人权之行使,纠正不公平之现象,并扶助贫困之人士。

6.5 确保马来西亚宪法内马来西亚华裔人士之合法权利和利益,以及所有其他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获得承认和保护。

6.6 维持、培养和促进马来西亚各种族公民之间之亲善与和谐,以确保一个强大及团结的国家在和平中进步与成长。

6.7 以合法及符合宪法之方法,促进、维护,及争取马来西亚华裔人士在政治、社会、教育、文化、经济与其他方面之利益。

6.8 考虑、援助、和处理有关全体党员之各项事宜,并为他们的福利和进展采取所需之步骤。

6.9 促进本国经济资源之充份发展与利用,以造惠本国全体公民。

6.10 促使本国全体公民获得充份与平等就业机会。

6.11 加强与改善国家生产力,以提升高度之生活水准。

6.12 加强和维持我国每一位公民的社会正义、经济保障及平等机会。

6.13 鼓励、建立和发展合作运动。

6.14 与马来西亚境内注册且具有与本党相同宗旨和目标之其他政治团体共同工作,以促进政党政治之健全发展。

6.15 保存与维护华语、华文之应用与学习,并确保它在马来西亚宪法第 152条明文规定下之应用、教授及学习不会被禁止和阻挠。

6.16 进行以上各条款以外之事项,以谋求本党和党员之一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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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党员

7. 党员分为下列三种:
7.1 普通党员;

7.2 永久党员;与

7.3 荣誉党员。
8. 一名荣誉党员,是由普通党员或永久党员中选出者,即他是在中委会会议中,经出席者以至少三分二多数票通过的议决案所选出。除非具备下列资格,普通党员或永久党员不能被选为荣誉党员:
8.1 被选之前的过去七年内,为本党党员。

8.2 不论在任何时间内,均未曾遭受本党采取纪律行动对付者。

8.3 对本党有忠诚及卓越之服务者。
党员资格
9. 另受第14条款约束以外,除非具备下列条件,任何人不能被接受为党员;或如果他曾经被接受成为党员,也不能继续成为党员:
9.1 他是一名马来西亚华裔公民。

9.2 他的年龄至少达十八岁。

9.3 他同意和遵守随时为党员而制订之规则、条例、细则和条件,并遵守本章程,且支持本党之各项计划、原则及政策。

9.4 他不是其他政党之党员或附属党员。
附属关系
10. 本党可授予或撤除附属关系给任何团体。

11. 任何团体不能被接纳为附属团体,除非符合下列条件:
11.1 接受并同意支持本党之计划、原则及政策。

11.2 同意遵守本章程、代表大会常规及随时为附属团体而制订之所有规则、条例、细则及条件。

11.3 提呈其章程及政治计划而被本党中央委员会所批准者。

11.4 缴交代表大会随时决定之年捐(如有的话)。

11.5 接受和支持代表大会所制订的附属关系之条件,且同意遵守有关条件。
申请入党、手续及年捐
12. 入党之申请、批准入党、年捐之缴交以及其他有关事项,必须填妥规定表格以待中央委员会之核准。

13. 党员须在入党时或以后缴交之年捐,规定如下:
13.1 普通党员:以每年十二月卅一日为止的一年或不足一年的年捐为两元正。

13.2 永久党员缴交之会费,其数目可由中委会随时决定。

13.3 附属团体:以每年十二月卅一日为止或不足一年的年捐为一百元正。

只有缴足年捐或会费者,才能被视为有效党员。
14. 如果属于以下情形者,不能被接纳为党员,即使已被接受,其党籍亦将受停止:
14.1 在一九六六年社团法令下,丧失担任政党职委或失去参加政党资格者;

14.2 曾被援引一九五九年马来亚防止犯罪法令(一九八三年修正)登记者或在马来西亚其他州类似法律下被登记者;

14.3 曾在一九六六年社团法令第66节第4 项或马来西亚其他各州类似法律下被处罚之人士;

14.4 是一名党籍已被开除或退党的前党员而还未获得中央委员会之书面批准恢复党籍者。
党员权利
15. 除非本章程内另有规定,一名党员,凡不曾因任何理由被停止党籍者,有权享受下列各项:
15.1 出席他有权参加之所有会议并发言。

15.2 在他有权出席之所有会议上投票。

15.3 在本党担任他当选或被委任之职位。

15.4 可享受本党供给之设施及作合理之应用。
16. 任何党员未缴清所欠年捐则丧失作为党员之权利,包括出席会议或在会议上投票或担任职位之权利。

17. 附属团体除接受代表大会之请求以委派代表列席具有特定或一般性宗旨的代表大会或任何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之外,不能享受任何权利,它所委派之上述代表无投票权。

党员退党
18. 普通党员或永久党员必须以书面向总秘书或其支会秘书要求退出党籍。支会秘书须将有关退党事向支会委员会、区会委员会和总秘书报告。荣誉党员须以书面向总秘书通知有关退出党籍事。

19. 附属团体须以书面通知总秘书有关其退出党籍事。总秘书须将有关退出党籍事报告中央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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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总部组织和行政

党职员
20. 选出或委任下列党职员:
20.1 总会长;

20.2 署理总会长;

20.3 总秘书;

20.4 六位副会长,
   包括马青总团长和全国妇女组主席在内;

20.5 总财政;

20.6 组织秘书长;

20.7 副总秘书;

20.8 副总财政;

20.9 副组织秘书长;

20.10 卅三位中央委员会委员。
21. 总会长、署理总会长以及除全国妇女组主席、马青总团长两位副会长以外之另四位副会长和廿五名中央委员会委员,须在代表大会之代表中选出,除非离职,将担任其职务至下届代表大会选举党职员时为止,但上述各职位可以被重选连任。

21A 任何人担任总会长,或在党章第四十条款下当选、或受委为总会长,其任期不得超过九年。

22. 总秘书、总财政和组织秘书长须由总会长征询中央委员会之意见后委任之。

22A. 副总秘书、副总财政及副组织秘书长须由总会长从中央委员会委员之中,经征询中央委员会之意见后而委任之。

23. 另受第40条款的约束之外,当任何被选出之党职员,不管任何理由而致其职位悬空,中委会有权填补该职位,至下届代表大会选举时为止。

总部行政
24. 总秘书必须被视为党的法定代表以符合一九六六年社团法令第9条(C)项的需求。

25. 总会长负责党总部的适当行政、管理和控制。会长理事会认为需要时,可以随时制订规则、条例以及细则,俾加强党总部行政、管理和控制之效率。

26. 党总部聘用之雇员,其聘用之人数,条件将由总会长征询会长理事会后决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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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代表大会

组织、职务和权力
27. 根据本章程和代表大会常规,本党最高权力操在代表大会。但执行所有职务之权力由中央委员会负责。

28. 代表大会至少每年必须举行一次。

29. 常年代表大会,必须不迟过每年八月卅一日举行,除非总会长展延开会日期,但展延不能迟过常年代表大会应召开的该年的十二月卅一日。代表大会在选举党职员之前,必须先行选出一名议长和副议长。议长将是代表大会的主席,他将继续保持此职位(除非他因去世,退党或被代表大会撤职),一直到下届代表大会选举时为止。但他有资格被重选连任。

30. 特别代表大会须在下列情况下随时举行:
30.1 由总会长指示;

30.2 由中央委员会至少三分之一的委员以书面正式要求;

30.3 如果章程第33条款下的代表大会成员中的至少三分之一,以书面提出正
式要求;

30.4 根据章程第41条款召开。
31. 在本章程第30.2 或30.3 所作出的正式要求,信件须提呈总秘书或党总部及须说明要求召开特别代表大会的理由,以及不超过三名提出正式要求者的姓名,以代表全体要求者,俾总秘书或党总部可就有关的要求,与这三人联络。总秘书在接获正式要求之后,就必须发出适当的通知书给本章程第33条款下组成代表大会的全体成员,通知书里须说明召开特大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召开特大的日期不能迟过收到正式要求日期后的卅天。该通知书里也须详细列出要求者要求召开特大的理由及该特大的适当议程。不管基于什么理由,如果在收到该正式要求的五天内没有发出召开特大的通知书,则该代表全体要求者的三名代表或任何其中一人,将能发出所需的开会通知书给所有的代表。

如果总会长自己认为被要求召开的特大是极为迫切的,他可训示总秘书发出不少过七天的较短期限的开会通知书。

同时,任何这种较短期限的开会通知书,须获得代表大会的议决案加以核准。

32. 代表大会的三分之一代表可以构成根据章程第30.2 或30.3 条款下要求召开特大的足够法定人数。如果在根据章程第30.2或30.3条款下召开特大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在会议规定开会时间后的卅分钟内,还没有足够的法定人数出席,及在构成法定人数所需的任何时间内,没有足够的法定人数,那么,该所要求召开的特大,必须视为流产会议。但该不足够法定人数将不能导致有足够法定人数时所进行的会议程序无效。

33. 代表大会包括以下成员:
33.1 现任的中央委员会委员。

33.2 根据第67条款区会大会所选出之代表。

33.3 国会议员和州议员。

33.4 所有州联络委员会主席(如未在前述职位内)。

33.5 所有区会主席(如未在前述职位内)。

34. 本党之州秘书、区会秘书、支会主席和支会秘书,如果不是代表大会的代表,可以申请以观察员身份列席代表大会,不过没有其他权利。

35. 如果得到至少三分之二的出席代表,在代表大会上投票批准,代表大会可以革除任何党职员(不论是由代表大会所选出或是委任者)。

36. 另受章程第32条款约束以外,任何时刻至少有二百名或三分之一的代表出席会议,以数目低者为根据,可构成召开代表大会的足够法定人数。

37. 代表大会在不损害本章程所授予的一般性职权之下,除了拥有中央、区会及支会委员会的各项权力外,还可拥有以下权力:
37.1 管制其本身之开会程序,指挥、管理及控制党务,并代表党行事。

37.2 准许具有与本党相同宗旨之任何团体成为本党之附属团体,并在基于本党利益而认为需要时加以撤销之。

37.3 如果它认为适当的话,它可增加、废除、修改、替换或改变任何本章程内之条文。

37.4 推动或反对立法和其他措施,与政府当局及其他类似机构联络处理一切影响本党党员的事务,或与其他机构或团体在这些事项上取得合作。

37.5 除了修改本章程之权力外,可依照其认为适当之条件,将其全部或部份权力,包括可转授或不可转授之权力,授予中央委员会、会长理事会或任何其他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

37.6 拟定任何规则、条例或细则以管制、指挥、管理及控制党、各级委员会、各级小组以及其他任何在章程下所成立组织之事务。

37.7 处理与本党或党员有关之所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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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中央委员会

组织、职务和权力
38. 中央委员会由下列各成员组成:
38.1 总会长;

38.2 署理总会长;

38.3 总秘书;

38.4 副总会长;

38.5 总财政;

38.6 组织秘书长;

38.7 副总秘书;

38.8 副总財政;

38.9 副组织秘书长;

38.10 廿五名委员,由代表大会的代表中选出。

38.11 不超过八名由总会长委任之委员。
39. 在代表大会的授权和指示下,中央委员会负责管理本党之事务。中央委员会可以代表党代表大会采取任何行动,包括普通或特殊之事项,但是它必须尽速的向代表大会报告其活动之情况。

40. 不论总会长因任何理由停职,将由署理总会长出任总会长职位,一直到下届代表大会选举党职员时为止。而署理总会长的空缺将由其馀的中委中,选出一人填补。他将担任署理总会长职位,直到下届代表大会选举党职员时为止。

41. 如果超过三分之二或更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同时停职,剩下的委员将在该事件发生的三天内,在他们当中选出一人,在最短的时间内,即最迟不能超过该事件发生后的卅天内,召集一项特别代表大会以选出一个新中委会。其馀的中委必须负责管理党务,直到新中委会选出为止。但不能阻止任何前中委被重选连任。

42. 任何中央委员会委员辞职,须以书面具备理由向总秘书提出。在接获辞职信后召开的会议中,中委会必须考虑其辞职。当被选出的任何中委在任何理由下停职时,中央委员会可委派他人填补其空缺,至下届常年代表大会选举时为止。

43. 中央委员会必须至少每两个月举行会议一次,或随时由总会长之指示召开,或由至少三分之一的中央委员会委员提出正式要求召开。

44. 中央委员会开会之足够法定人数在任何时候至少有十二名才生效。

45. 在不损害本章程所赋予的一般性权力,同时须受章程第37条款之约束外,中央委员会拥有下列权力:

45.1 拟订一般原则、政治计划及政策,包括有关经济、教育、福利与社会政策在内。

45.2 随时委任它认为适合之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以考虑和处理任何特定事务。

45.3 托付该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其认为适合之工作条件,以及制订所需要之条例,以推行任务。

45.4 随时制订它认为需要之选举委员及职委细则,或为达致本党目标所需要之细则,以推行各级之党务。但此种细则不能违反章程。

45.5 推动、准备、并实现达致本党目标之计划。

45.6 在影响本党或党员的利益的任何问题上,代表本党提出意见。

45.7 聘任所需要之职员、书记及职工,并确定他们的责任及职务,作停职或革职之决定,或必要时,分配其工作,以及根据情况需要,决定他们的薪俸、津贴金、奖励金或其他特别的利益。

45.8 为达致本党之宗旨,筹募、鸠收或接受任何捐款、金钱或物品之捐献。

45.9 另受限于章程第150条款规定之外,从事购买、租用、租出、或以其他方法获得任何种类之动产或不动产,及售卖、交换、按押、或以其他方法脱售,或处理任何动产或不动产,进行有抵押或无抵押借款,包括按押,以及处理银行来往户口、存款户口及任何透支等,并为此等用途抵押党动产和不动产。

45.10 从事印刷及出版报纸、期刊及小册,以传播与本党宗旨有关事项之讯
息。

45.11 接受、处理或执行被认为可促进本党宗旨之任何信托基金或赠物。

45.12 在顾及州联委会的推荐下,推荐上议院议员及甄选国会及州议会选举
的候选人,并分配候选人选区。

45.13 管制、督促与决定一切有关国会与州议会选举的事项。

45.14 与在马来西亚境内或境外或马来西亚任何一州的其他机构共同合作、工作、和安排推行不致抵触本章程条文之政治事务或其他事项。

45.15 挑选党员代表本党参与任何议会或类似之机构。

45.16 覆准与批准区会或支会之成立,并确保其活动符合本章程。

45.17 督促与管制州联络委员会、区会及支会的活动,俾促进其务党。

45.18 进行调解本党内部或附属团体内可能发生之任何纠纷。

45.19 向代表大会建议解除任何中央委员会委员之职务。

45.20 向常年代表大会会议提呈一份常年报告书,列述过去一年之活动及进展,同时提呈已被中委会稽查及核准的财务报告。

45.21 适时寄发有关代表大会会议的所有文件给州联络委员会、区会和支会。

45.22 履行本章程规定之外的会议常规、规则、条例及细则,与执行代表大会之议决案。采取党纪律,及所有需要之步骤,以确保遵守这些规定,包括暂停或开除党员或附属团体之党籍,或暂停或解散州联络委员会、区会或支会。

45.23 依照它认为适当之条件,将全部或部份权力,包括能转授或不能转授之权力,授予任何指定之个人或团体,以进行普通或特定事务。

45.24 采取它认为适当的任何纪律行动,以对付任何党员、小组委员会、委员会、支会、区会、州联络委员会,任何党负责人或雇员。如果该名党员是根据章程第20和38条款在代表大会中被选出之党职员,中央委员会则不能暂停或开除其党籍,除非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的中委同意暂停或开除其党籍

45.25 采取本条款没有特别列入的所有其他步骤,以便有效的执行本章程的条款或党的一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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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会长理事会

组织、职务和权力
46. 会长理事会由中央委员会委员组成,此会长理事会包括总会长、署理总会长、一位或多位副会长、总秘书、总财政、组织秘书长以及在总会长绝对权限内所委任的不超过十名的委员,总会长可以在他认为适当时终止这项委任。

47. 在不妨碍本章程所赋予的一般性权力之下,会长理事会在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授权和指示下负责本党的行政事务,它必须被视为已获授予及转授及赋予章程第37.5条款下代表大会,以及第45.23条款下中委会的所有力。它有权转授和处理一般和个别事务,但它必须向中央委员会下一次会议报告其活动。当总会长提出要求时,会长理事会必须召开会议,所给予的开会通知,必须不少过廿四小时。

特别任务局
48. 本党可在总部设立一个或多个特别任务局,每一个特别任务局之组织及权力,将在委任成立之际,以书面规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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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临时委员会及小组委员会

组织、职务和权力
49. 在不妨碍本章程所赋予的一般性权力之下,代表大会或中央委员会可以随时成立临时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每一个临时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之组织、职务及权力,必须在其被委任时以书面规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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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元老理事会

组织、职务和权力
50. 总会长可以随时与中央委员会磋商后委任党员组成元老理事会,如果总会长认为适当时,也可以随时停止该委任。

51. 元老理事会之任务是就本党重要事务向总会长提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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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州联络委员会

组织、职务和权力
52. 中央委员会须在马来西亚各州内,成立一个州联络委员会,拥有督察该州内之区会及支会的特定权力。

53. 州联络委员会包括下列各成员:
53.1 州主席;

53.2 州署理主席;

53.3 州秘书;

53.4 州副主席六位,其中四名由州主席与州联络委员会磋商后自委员中委任之,其馀两名为马青州团长及州妇女组主席;

53.5 州财政;

53.6 州组织秘书;

53.7 州副秘书;

53.8 州副财政;

53.9 州副组织秘书;

53.10 州内之区会主席,如果他没有担任前述条文所列的职位;

53.11 州内之国会议员及州议员;

53.12 州主席所委任之委员,其数目不能超过廿名。
54. 州主席必须由总会长委任。

55. 州署理主席、州秘书、州财政和州组织秘书必须由州主席在与州联络委员会磋商后委任之。

55A. 州副秘书、州副财政和州副组织秘书必须由州主席州联络委员会成员之中,经过与州联络委员会磋商后委任之。

56. 州联络委员会至少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会议,或由州主席、总会长或者至少三分之一的委员以书面正式提出要求的任何时刻召开。

57. 州联络委员会会议之足够法定人数为三分之一委员。

58. 当州联络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如果州主席缺席,州署理主席将主持会议,如果两者皆缺席,必须由出席的委员当中,选出一人主持会议。

59. 州联络委员会之任务、权力及责任如下:
59.1 监督及协调州内区会及支会之活动。

59.2 作为中央委员会和州内各区会之联络机构,以处理中央委员会指定的任何事务。

59.3 协助州内各区会处理有关县议会和市议会以及其他地方议会和任何其他公共职位人选之委任或选举。

59.4 解决因县议会和市议会以及其他地方议会和任何其他公共职位人选之委任或选举事项所引起之任何争执。

59.5 在不违反本章程条款,并在中央委员会事先书面批准之下,与任何机构在政治或其他事项方面合作。

59.6 提名党员代表本党参加州级或县级的任何部门组织或类似之机构。

59.7 处理党内区会或支会的任何纠纷。

59.8 向会长理事会提呈及建议对州内区会的党员采取开除,暂停或任何其他行动。或是建议对州内的区会或支会采取暂停,解散或其他行动。
州联络委员会办事处及秘书处
60. 州联络委员会之州秘书处必须设于州办事处。

61. 州办事处必须设在该州内之首府或州联络委员会批准之其他地点。

62. 州秘书将是州秘书处的行政职员。

63. 州主席负责管理州秘书处的有效工作,并与州财政联合负责维持该州办事处。

64. 未获得州主席之许可,州秘书处不能聘请受薪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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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区会

区会之成立
65. 有关的州联络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的批准之下,必须在每一个国会选区成立一个区会,同时以选区之名称命名之。

除非中央委员会认为不必要坚持此条款或作修改。

66. 每一个区会必须在任何时期,拥有至少一百名党员,而他们必须是截至上一年十二月卅一日止已缴清年捐之有效党员。

67. 每一个区会必须按照以下方式选出代表,若有区会妇女组,其中一名必须由区会的妇女组大会选出:
67.1 区会党员名册内的首五百名有效党员中选出三名代表。

67.2 区会党员名册内的另一千五百名有效党员中,每三百名选出一名代表。

67.3 区会党员名册内的另三千名有效党员中,每五百名选出一名代表。

67.4 区会党员名册内的另一万名有效党员中,每一千名选出一名代表。

67.5 区会党员名册内的另六千名有效党员中,每三千名选出一名代表。

67.6 区会党员名册内剩馀的有效党员中,每五千名选出一名代表,一直到据本条款选出的代表大会代表总数达最高限额的三十名代表为止。

67.7 每一区会必须为区会妇女组保留一名代表,该代表必须由区会妇女组大会选出。如区会妇女组大会未能选出该代表,该代表额必须悬空。如该区会没有妇女组,区会大会必须根据第67.1条款,选出所有的代表。
68. 另受本章程与代表大会之任何会议常规约束外,区会之执行权力归属区会大会,所有职务之行使,必须在区会大会授权与指示之下进行。

69. 区会大会必须每年在区会办事处举行一次,于该年之六月在区会办事处召开,除非中央委员会另作决定。召开区会大会必须发出至少十四天的开会通知。

70. 特别区会大会可在下列情况下随时举行:
70.1 区会主席之指示。

70.2 区会委员会至少三分之一的委员以书面提出正式要求。

70.3 区会大会至少三分之一在党章第94条款下选出代表,以书面提出正式要求。
71. 在章程第70.2 或70.3 所作出的正式要求,必须提呈予区会主席或区会秘书或区会秘书处,并且必须说明要求召开特别区会大会的理由,以及不超过三名提出正式要求者的姓名,以代表全体要求者,俾区会主席或区会秘书可就有关要求,与这三人联络。区会主席或区会秘书或区会秘书处在接获正式要求之后,必须发出适当的通知书给所有在本章程第94 条款之下选出的全部代表,通知书里列明召开特别区会大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召开特别区会大会的日期不能迟过收到正式要求日期后的廿一天。该通知书里也须详细列出要求召开特别区会大会的理由及列明该特别区会大会的适当议程。不论基于什么理由,如果在收到该正式要求的五天内没有发出召开特别区会大会的通知书,则代表所有要求者的三名人士或其中任何一人,将能发出所需的开会通知书给所有区会大会的代表。

倘区会主席自己认为该被要求召开的特别区会大会是极为迫切的,他可以训示区会秘书发出不少过七天的较短日期的开会通知。

同时,任何这种较短日期的开会通知,必须获得有关区会大会的议决案加以核准。

72. 三分之一的区会大会代表,将构成召开一项特别区会大会的足够法定人数。如果在根据章程第70 条款,召开的特别区会大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内,于规定特别区会以及在构成法定人数所需的任何时间内,没有足够的出席人数,该被要求召开的特别区会大会,必须视为流产会议,但该不足够法定人数将不能导致有足够法定人数时所进行的会议程序无效。

73. 区会大会必须包括下列成员:
73.1 根据章程第94条款,支会大会所选出的所有代表。

73.2 区会所在地的国会议员和州议员。

另受章程第72条款的约束以外,区会大会会议开始的足够法定人数必须是出席区会大会的五十人或三分之一,以少者为准。
74. 县议员、市议员、市政厅议员、或其他地方议会议员,其选区及所属区域或管辖范围是在有关区会内者,惟不是在章程第94 条款下被选的代表,只能申请以观察员身份出席区会大会,而没有其他权利。

75. 如果有至少三分之二出席区会大会的代表在区会大会上投票通过,便可解除区会委员会任何一名委员的职位。

区会委员会
76. 区会委员会包括下列各成员:
76.1 区会主席。

76.2 区会署理主席。

76.3 区会秘书。

76.4 六名区会副主席,包括马青区团团长及区会妇女组主席。

76.5 区会财政。

76.6 区会组织秘书。

76.7 区会副秘书。

76.8 区会副财政。

76.9 区会副组织秘书。

76.10 不超过十名区会委员,他们必须由区会大会的代表中选出。

76.11 不超过五名委任委员,他们由区会主席委任。

76.12 所有区会属下之支会主席,如果他没有担任前述条文所列的职位。

76.13 区会所在地的国会议员、州议员、市议员及县议员,如果他没有担任前述条文所列的职位。
77. 除了属于马青区团团长及区会妇女组主席的两名区会副主席及在第76.3、76.4、76.6、76.8、76.9、76.10、76.11、76.12 和 76.13 条款有列述者外,所有区会委员会之委员必须由区会代表大会的选举中选出。

78. 区会秘书、区会财政和区会组织秘书必须由区会主席委任,其任期将至其辞职或被区会大会以任何理由解除其职位或区会主席本身停职时为止。

78A. 区会副秘书、区会副财政和区会副组织秘书必须由区会主席委任,其任期将至其辞职或被区会大会以任何理由解除其职位或区会主席本身停职时为止。

79. 任何被选出之区会委员,不论基于任何理由而停职,区会委员会将委任其他党员填补该空缺,至下届召开选举党职员的区会大会时为止。

80. 当区会主席停职,区会署理主席将担任区会主席职位,至下届召开选举党职员的区会大会时为止。区会署理主席遗下的空缺,则由区会委员会在其馀的委员当中,选出一人填补,他将担任区会署理主席职位,至下届召开选举党职员的区会代表大会时为止。

81. 任何区会委员会委员要辞职,必须以书面具备理由,向区会主席提出,区会委员会必须在接获该辞职信件后的下一次区会委员会会议中考虑其辞职。

82. 区会委员会必须负责推动区会之党务,并获授权代表区会大会执行所有职务,惟必须尽速向区会大会报告其活动。

83. 区会委员会至少每个月举行一次会议,或在区会主席之指示下,或三分之一的委员以书面提出正式要求时于任何时期召开。

84. 出席区会委员会会议的足够法定人数必须是七名或三分之一,以少者为准。

85. 当区会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如果区会主席缺席,区会署理主席将主持会议,如果两者皆缺席,必须由出席的委员当中,选出一人主持会议。

区会委员会之权力和职务
86. 区会委员会之职务、权力及责任如下:
86.1 准备区会范围内的县议会、市议会或市政厅、或其他地方议会和任何其他公共职位竞选(如有的话)之宣言,以及遵照中央委员会的指示制订其政策。

86.2 建议区会范围内的县议会、市议会或市政厅、或其他地方议会以及任何其他公共职位之委任或候选人人选或竞选事项,以便中央委员会考虑。

86.3 推荐某人成为某县议会、市议会或市政厅,或其他特定的地方议会议员,或任何其他特定的公共职位成员或候选人。

86.4 除第86.2 条款的规定之外,通常也处理和决定与区会范围内有关的县议会、市议会和其他地方议会及公共职位的委任与选举事项等的任何问题。

86.5 在中央委员会事先书面批准下,与区会内任何政党或机构进行不违反本章程的政治或其他事项的合作。

86.6 向纪律委员会提呈徎建议对区会内任何党员采取开除、暂停或其他任何活动,或是建议对区会内的任何支会采取暂停、解散或其他任何行动。

86.7 委任党员代表本党参与任何在有关选区内之部门组织或类似之机构。

86.8 如有需要,向中央委员会建议在其区会内成立支会,并协调其活动,以符合本章程之规定。

86.9 进行调解区会内可能发生之任何党纠纷。

86.10 向区会大会建议解除任何区会委员会委员之职务。

86.11 把过去一年区会活动和进展的常年报告书,提呈给常年区会大会,及提呈一份由区会委员会正式稽查和通过的截至上一年十二月卅一日为止的账目报告。

86.12 把有关区会大会的任何会议文件,适时寄发给中央委员会、党总部及有关的州联络委员会、该区会内的所有支会主席和所有支会秘书及区会党员名册中所列出的每一名党员。这些文件包括上一年的区会活动和进展报告,以及区会委员会所正式稽查和通过的截至上一年十二月卅一日为止的账目报告。

86.13 遵照和履行本章程的条款、会议常规、规则、条例和细则,并采取适当行动贯彻此目标。
区会办事处及秘书处
87. 区会委员会的区会秘书处必须设于区会办事处。

88. 区会办事处可设于由区会委员会批准之该区内任何地方。

89. 区会秘书,必须是区会秘书处之行政职员。

90. 区会主席、区会署理主席、区会副主席、区会秘书、区会财政、区会组织秘书、区会副秘书、区会副财政及区会组织秘书须共同负责维持该区会秘书处。

91. 除非本章程另有规定或中央委员会另作指示,在未获得区会主席的批准下,不能聘请区会秘书处受薪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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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支会

支会之成立
92. 在征询区会之后,以及在中央委员会批准下,至少需有五十名党员,可在有关地区成立支会。

93. 支会之成立必须经中央委员会之正式覆准及承认。

94. 每一个支会必须按照以下方式选出代表,若有支会妇女组,其中一名必须由支会妇女组的大会选出:
94.1 在支会党员名册内的首五十名有效党员中选出三名代表。

94.2 在支会党员名册内的另一百五十名有效党员中,每廿五名选出一名代表。

94.3 在支会党员名册内的另三百名有效党员中,每五十名选出一名代表。

94.4 在支会党员名册内的另九百名有效党员中,每一百名选出一名代表。

94.5 在支会党员名册内的另六百名有效党员中,每三百名选出一名代表。

94.6 在支会党员名册内的剩馀有效党员中,每五百名选出一名代表,一直到根据本条款选出的区会大会代表总数达最高限额的三十名代表为止。

94.7 每一支会必须保留一名代表给支会妇女组,该代表必须由支会妇女组大会选出。如支会妇女组大会未能选出该代表,该代表额必须悬空。

如该支会没有妇女组,支会必须根据第94.1条款,选出所有代表。
如该支会没有妇女组,支会必须根据第94.1 条款,选出所有的代表。

95. 另受本章程及会议常规之约束外,支会执行权力归属支会大会,所有执行职务必须由支会委员会在支会大会授权与指示下推行。

96. 支会大会必须每年举行一次,于该年之四月在支会办事处召开,除非中央委员会另作决定。召开支会大会必须发出至少十四天之开会通知。

97. 支会特别大会可在下列情况下随时举行:
97.1 支会主席之指示;

97.2 支会委员会至少三分之一的委员以书面提出要求;

97.3 支会大会至少三分之一党员提出书面要求。
98. 在本章程第97.2 和97.3 所作出的正式要求,必须提呈予支会主席或支会秘书或支会秘书处,并且必须说明要求召开特别支会大会的理由,以及不超过三名提出正式要求者的姓名,以代表全体要求者,俾支会主席或支会秘书可就有关要求,与这三人联络。支会主席或支会秘书或支会秘书处在接获正式要求之后,必须发出适当的通知书给所有在支会党员名册中的所有有效党员,通知书里列明召开特别支会大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召开特别支会大会的日期不能迟过收到正式要求日期后的廿一天。该通知书也须详细列出要求召开特别支会大会的理由及列明该特别支会大会的适当议程。不论基于什么理由,如果在收到该正式要求的五天内没有发出召开特别支会大会的通知书,则代表所有要求者的三名人士或其中任何一人,将能发出所需的开会通知书给支会党员名册中所有的有效党员。

倘支会主席自己认为该被要求召开的特别支会大会是极为迫切的,他可以训示支会秘书发出不少过七天的较短日期的开会通知书。

同时,任何这种较短日期的开会通知,必须获得有关支会大会的议决案加以核准。

99. 支会党员名册中的三分之一有效党员,将构成召开一项特别支会大会的足够法定人数。如果在根据章程第97 条款,召开的特别支会大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内,于规定特别支会大会开始后的卅分钟内,还没有达到足够的法定人数,以及在构成法定人数所需的任何时间内,没有足够的出席人数,该被要求召开的特别支会大会,必须视为流产会议。但该不足够法定人数将不能导致有足够法定人数时所进行的会议程序无效。

100. 支会大会必须包括有关支会党员名册中所有已缴清年捐之有效党员。在受到本章程第99 条款的约束以外,任何支会大会会议开始的足够法定人数,必须是有关支会党员的廿五名或三分之一,以少者为准。

101. 如果有至少三分之二出席支会大会的党员在支会大会上投票通过,便可解除支会委员会任何一名委员的职位。

支会委员会
102. 支会委员会包括下列成员:

102.1 支会主席。

102.2 支会署理主席。

102.3 支会秘书。

102.4 三名支会副主席,包括马青支团团长和支会妇女组主席。

102.5 支会财政。

102.6 支会副秘书。

102.7 支会副财政。

102.8 不超过十名或不少过五名委员,他们是在支会大会选举中,由党员
中选出。

102.9 不超过五名委任委员,他们由支会主席委任。

103. 除了马青支团团长及支会妇女组主席两名支会副主席及在条款第102.4、102.5 及102.7 之下之委员外,所有支会委员会之委员必须由支会大会的选举中选出。

104. 支会秘书和支会财政必须由支会主席委任,其任期将至其辞职或被支会大会以任何理由解除其职位或支会主席本身停职时为止。

104A. 支会副秘书和支会副财政必须由支会主席从支会委员会成员之中作出委任,其任期将至其辞职或被支会大会以任何理由解除其职位或支会主席本身停职时为止。

105. 除被委任之委员之外的任何支会委员会委员,不论基于任何理由而停职,支会委员会将委任其他党员填补该空缺,至下届支会大会选举时为止。

105A. 当支会主席停职,支会署理主席将担任支会主席职位,至下届召开选举党职员的支会大会时为止。支会署理主席遗下的空缺,则由支会委员会在其馀的委员当中,选出一人填补,他将担任支会署理主席,至下届召开选举党职员的支会大会时为止。

106. 任何支会委员会委员要辞职,必须以书面具备理由,向支会主席提出。支会委员会必须在接获该辞职信件后的下一次支会委员会会议中考虑其辞职。

107. 支会委员会必须负责推动支会之党务,并获授权代表支会大会执行所有职务,惟必须尽速向支会大会报告其活动。

108. 支会委员会必须至少每个月举行一次会议,或在支会主席之指示下,或三分之一的委员以书面提出正式要求时于任何时期召开。

109. 出席支会委员会会议的足够法定人数必须是七名或三分之一,以少者为准。

110. 当支会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如果支会主席缺席,支会署理主席将主持会议,如果两者皆缺席,必须由出席的委员当中,选出一人主持会议。

支会委员会之权力和职务
111. 除非区会委员会另作其他之授权或指示,支会委员会之职务、权力及责任如下:
111.1 在区会委员会事先书面批准下,与任何政党或社团进行不违反本章程的政治或其他事项的合作。

111.2 向支会大会建议解除任何支会委员会委员之职位。

111.3 把有关支会大会的任何会议文件,适时寄发给区会委员会及支会党员名册中的每一名有效党员。这些文件包括上一年的支会活动和进展报告,以及支会委员会所正式稽查和通过的截至上一年十二月卅一日为止的账目报告。

111.4 向区会大会建议有关本章程或会议常规之任何修正案,或建议支会委员会,为配合当前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局势需要展开的政策与计划。

111.5 向会长理事会建议对支会党员采取开除,暂停或其他行动。

111.6 遵照和履行本章程的条款、会议常规、规则、条例和细则或代表大会的指示,并采取适当行动贯彻此目标。
支会办事处及秘书处
112. 支会委员会之支会秘书处必须设于支会办事处。

113. 支会办事处可设于支会委员会所批准之任何地点。

114. 支会委员会秘书必须是支会秘书处之行政人员。

115. 支会主席、支会署理主席、支会副主席、支会秘书、支会财政、支会副秘书和支会副财政必须共同负责维持该支会秘书处。

116. 未取得支会主席批准,不可聘请支会秘书处受薪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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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代表

代表之选派
117. 一名出席常年代表大会之代表,年龄不能少过廿一岁,且须具有在选举日期时不少过三年党员之党龄。

118. 一名由附属团体委派之观察员,必须为该机构之合格会员或职委。

119. 无论选出党内任何等级之代表,其代表之身份,在该级中不能超过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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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参加竞选之候选人

无资格当候选人之党员
120. 任何一位党员在下列情况下没有资格成为党、国会,州议会或地方政府的竞选候选人:

120.1 如果他党龄不足三年;

120.2 如果他在退党后重新入党,受到中央委员会所规定的期间约束;

120.3 如果他在本章程任何条款下,丧失资格;

120.4 如果他为本党全职受薪职员。

121. 基于特别理由,总会长有权力使党员不受第120 条文的限制,但此特别理由必须提呈给中委会。

122. 党员只有在获得总会长签署的提名证件后,才能成为国会、州议会或地方政府选举之候选人,因此才能得到党及任何与党合作的组织所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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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党纪律

纪律委员会、其权力及规章等
123. 本党必须成立一个纪律委员会,由中央委员会所委任的五名成员组成,以便向会长理事会针对党纪事项提供意见。

123A. 纪律委员会所采取的行动程序必须由总会长提出或根据章程第59.8 、86.6或111.5而进行。会长理事会提出或根据章程第59.8,86.6或111.5条款的投诉必须以书面提呈;而纪律委员会在接获有关的书面投诉或要求之后,必须对有关的投诉进行询问与调查。

123B. 纪律委员会主席可以邀请任何负责法律事务责任的局主任或任何人士出席,以协助该委员会的所有程序。

124. 在不影响本章程第123条款的一般权限之下,纪律委员会必须处理以下事项:
124.1 暂停、开除党籍或采取任何其他行动对付任何党员,基于其言论、行动或行为上有违反、损害、不利或影响本党政策或利益,或任何以党利益为前提的理由。

124.2 暂停、解散或以任何其他行动对付任何小组委员会、委员会、支会、区会或州联络委员会,基于其行政无方、违反章程,或对于本党的宗旨和政策有妨害,或任何以党利益为前提的理由。

124.3 暂停、开除或以任何其他行动对付党负责人或党雇员,基于其失职、欺诈、无能、违抗训令、拒绝遵行中央委员会的决定,或任何以党利益为前提的理由。
125. 纪律委员会必须把它所作的调查结果和提出的意见,以书面提呈予会长理事会。会长理事会在考虑纪律委员会的调查结果和意见之后,必须决定所要采取的适当纪律行动。在纪律委员会向会长理事会提呈其报告书时,它也必须把一份副本交给受到该调查结果和意见所影响的党员或有关的组织。

126. 暂停、开除或解散的谕令,必须由总秘书签署。
126.1 在接获被开除令后,该名党员必须终止成为本党的一名党员。

126.2 在接获暂停令或解散令之后,受该命令影响的组织必须停止其活动。如果是解散令,总会长必须训示如何处理该组织的债务和资产以及结束事宜。在受到要求下,该组织的职委必须把所有记录、文件、邮票、印章、现款、家具和任何形式的资产呈交给总会长或他所正式委任的代表。
127. (撤销)

127A. 受影响的党员或组织的任何职委,对会长理事的决定不服,可以向中央委员会提出书面上诉,但总秘书必须在受影响的党员或组织职委收到或被视为收到以普通邮寄出的会长理事会决定后的十四天内,接到该项上诉要求。

128. 中央委员会对有关纪律事项所作出的决定,将是最后和决定性者,不能向任何法庭提出诉讼。

129. 一位党员或组织的职委在受到任何纪律行动制裁时,不能对采取行动的中央委员会、会长理事会或纪律委员会的任何成员,向任何法庭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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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党员名册、党员证及徽章

党员名册、委员会及大会等
130. 各区会及支会秘书处必须保存各自区会及支会所有党员之名册。党员名册必须分别称为「区会党员名册」及「支会党员名册」。

131. 党总部必须保存一份本党全体党员名册,此名册称为「本党党员总名册」。

任何党员可向有关的职委申请检查党员总名册,区会党员名册和支会党员名册,如其申请是诚意的话,必须获得批准。

132. 每一个支会秘书处必须负责每年及随时修正的支会党员名册,使党员的地址和其他详情切合现况,以此确保区会秘书处和党总部也相应拥有详情相符的区会党员名册与本党党员总名册。

党员证
133. 每一名有效党员有权获得一张党员证。

134. (撤销)

党徽
135. (撤销)

136. (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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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财政及产业

经费之来源
137. 本党之经费必须由下列方式获得:
137.1 会费;

137.2 捐款;及

137.3 由本党中央委员会随时核准的其他经费来源。
138. 财政年度由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

139. 各支会、区会及州联络委员会秘书处必须向总部提呈其常年报告书及经过稽查与被通过的账目报告书。

140. 在总财政的要求下,每一州、区及支会财政必须将其州联络委员会、区会或支会之半年收支报告表及资产负债表呈交总财政。

141. 一名党员必须通过其支会将代表大会随时决定之年捐寄交总部,此年捐可根据由中央委员会随时决定之间隔期限缴纳。

142. 国会议员、州议员或其他各级议会议员或担任由中央委员会委任职位的本党党员,必须按时缴交由中央委员会所规定的款项,如果该党员拒绝或没有缴纳,中央委员会有绝对之权力采取适当之行动。

143. 在第137条款下收到的年捐的全部或部份,可由总部随时遵照中央委员会批准之办法和数目分配予各州联络委员会、区会或支会。

144. (撤销)。

145. 为特殊目的,代表大会可以通过议决案向党员征收特别捐或费用。

本党资产和本党款项之保管
146. 另受限于章程第 150 条款之规定和党内各级组织有权自由使用它所获得的资产,所有各种产业将属本党或本党各级有关的组织拥有,并依其决定处理之。所有的不动产必须由本党或本党各级有关的组织拥有并注册于它们的名下。除非获得中央委员会的书面批准,才能进行这些不动产的买卖。

目前所有由信托人拥有或注册在信托人名下的不动产,必须转为注册于本党或本党各级有关的组织名下,日期由中央委员会另行决定。

147. 所有党内钱财,除了零用钱之外,必须存入有执照之金融机构,或者国家储蓄银行。总部之户口,所有支票或支款表格,须由至少两名经中央委员会授权之人士签署。在州联络委员会、区会及支会名义下之户口,则由各有关州联络委员会、区会或支会委任两名人士签署。

148. 现有的支会、区会或州联络委员会的现款及其他动产,必须按本党或本党各级有关的组织随时所做的决定处理。现有的信托人及/或目前掌管这些现款或其他动产的人士,必须遵循本党或本党各级有关的组织所做的决定,把现款或其他动产移交给有关人士或按它们所决定的其他方式处理之。不过,当支会、区会或州联络委员会暂停活动时,这些现款及其他动产由中央委员会
掌管。

149. 支会、区会或州联络委员会被解散后或因任何理由而不复存在,它所有的款项、土地、建筑物及其他产业必须归中央委员会所有。

信托委员会
150. 党总部、任何州联络委员会、区会或支会,可根据有关的交易法律,以购买或其他方式获取或处理土地、建筑物与其他产业,不论是动产或不动产,也可以以抵押、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理这些土地或建筑物或其他产业。如果属于不动产的买卖,必须符合第 146 条款的规定。但是,党总部在抵押它所拥有的土地、建筑物或其他产业,所要获取的贷款总额和/或所负之债额,其
数额不能超过代表大会预先批准之限额。

151. 依据各级组织内所需要处置的产业,中央委员会、州联络委员会、区会委员会或支会委员会可以委任超过廿一岁的本党党员为产业信托人。所有被委任的信托人、除中央委员会本身所委任者外,必须获得中央委员会的核准。

152. 本党必须保障第151 条款下被委任之信托人,他们执行职务非恶意所遭致之损失,党须补偿之。

153. 每位信托人将任职至他逝世、辞职或被有关委任他的组织以任何理由解除其职位时为止。当任何信托人停止其职务时,必须据实呈报给有关委任他的组织,以便采取填补其空缺之行动。

稽查
154. 中央委员会必须委托一间政府承认的会计公司以查核总部之账目。

155. 州联络委员会、区会大会及支会大会各须委任两名委员查核其账目。账目报告书须连同稽查报告书提呈中央委员会。受委任之稽查须继续担任其职直到自行辞职或被委任他的组织停止其职为止。

156. 中央委员会可随时检查州联络委员会、区会或支会之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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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普通条款

各种会议之缺席及其他
157. 支会、区会、州联络委员会或中委会的任何一名委员,开会一连三次缺席,此行为事实上已具停止成为委员会成员之意,除非他在他所缺席的第三次委员会会议召开后的七天内,向其所属的委员会提出书面上诉,说明他缺席的理由,以便委员会考虑。上述委员会在本条款下针对此事项所作出的决定,将是最后和决定性者,即不可在法庭提出诉讼。有关空缺,将被当作是辞职一般而加以填补。

158. 在本章程下被授权或负有责任办理任何事项之人士,如果由于任何原因不能或不愿或疏于完成其任务,授权当局或有关组织(或无此委员会者,则中央委员会)可以自行负起该任务或另委任它认为适当之人士取代担任之。

本党债务之限制
159. 未经中央委员会书面批准及授权,本党不负责用党名义所达致之任何合同或招致之债务。中央委员会可以授权其认为适当之人士,批准其以本党名义负债。

会议之足够法定人数
160. 除非另有规定,任何召开会议之足够法定人数,必须是有权参加会议党员的三分之一。除非另有规定,在本党组织内的任何会议,倘于会议规定的开始后卅分钟尚无足够之法定人数,该会议将展延一星期而按照开会通知书所列明的同样地点与时间举行,该展延的会议将不管是否有足够法定人数而照样进行,会议不会再因不足法定人数的理由而被视为无效。

会议常规
161. 任何代表大会会议常规将被视为本章程的一部份,而且具有同等的意义和效力。

162. 会议常规在必须时可由中央委员会议决案制订之,而现有常规可经中央委员会加以修订或作废。

163. 任何代表大会的常规可被州联委会会议、区会大会或支会大会采用。

制订条文、召开会议、委任及罢免委员的一般权力
164. 任何党职员、职委、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的决定或行动与中央委员会的决定或行动有不一致或抵触时,则必须以中央委员会者为准。中央委员会对决定或行动有不一致或抵触的党职员、职委、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所作出的决定,必须是最后和决定性者,不能将此决定在任何法庭提出诉讼。

165. 代表大会议长、任何大会、联络委员会、临时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主席,必须是有关会议的主持人,因此,可召集所主持的会议,但是,总会长可召开党组织内任何之会议。上述会议之通告将以书面列出会议议程。除非党章另有规定,不然,发出开会通知书的期限必须根据下列规定:
165.1 任何代表大会的召开,至少要有廿一天之通知。

165.2 任何区会或支会大会,至少要有十四天之通知。

165.3 任何委员会(不论中央委员会、州联络委员会、区会委员会或支会委员会)与临时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至少要有七天之通知。


除非总会长或有关之主席,基于紧急原因,并认为有需要,可以在本条款规定下给予较短的通知时间。但不能少过所规定的时间之一半。

同时,除非该召开会议的较短时间通知获得会议议决案加以核准。
166. 除非在本章程另有规定,获得章程授予委任权的任何人或团体,也有终止该项委任的权力。

党员、职员及顾问之任期及先决条件
167. 除非在本章程另有规定,所有被选出或被委任的党职员和职委在章程下将留任至取代他们职位的新党职员或职委正式被选出或被委任为止。每一支会、区会和代表大会将每三年举行一次选举。如果任何支会或区会在本章程规定的日期里没有举行选举,总会长或其委任之一名成员,将有权力召开会议进行选举。如果代表大会不能在所规定时间召开,代表大会的十五名成员,各
来自十五个不同的区会,可以书面要求总秘书召开会议进行选举,给予至少卅天的开会通知,并列明开会的地点、日期及时间。

倘若出现即将举行全国大选的迹象,有超过三分之二的中央委员会成员认为党必须为全国大选而作好准备工作,则中央委员会就可以议决展延党内各级的选举至大选 结束后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内进行。除非政府宣布闪电大选,中央委员会只能在上届全国大选举行后的四十二个月,议决展延党选。在此情况下,所有在本章程下选 出或委任的党职员将留任至展延后的党选正式选出或委任有关新任党职员为止。

167A. 卸任的党职员必须在各级选举举行后的七天内,将党的一切产业、文件及账簿移交予新届的党职员及其委员会。

党选的成绩正式公布之后,卸任的党职员立即停止代表党各级发出或签署任何支票或文件或处理任何党的事务。

章程之修改
168. 本章程第37.3 条款下代表大会权力之行使,须由出席之代表以至少有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的一项议决案执行之;但是:
168.1 该建议的修正条文必须在中央委员会或区会大会上通过。

168.2 必须在召开代表大会日期前的不少过十四天,把建议的修改条文,以书面通知总秘书。

总秘书在收到该项通知书后,必须在召开代表大会日期前不少过七天,把建议的修改条文,通知代表大会的所有代表。代表大会所通过的任何条文,由社团注册官批准该日起生效。
投票
169. 在本党组织内任何会议的投票,必须是以举手表决。每一名党员只能有一票,唯有会议主席可以投下额外的一票。如果出席者有至少三分之一投票通过,则必须进行秘密投票。在本章程规定下之投票,所有废票或空白选票,不能计算为一票。

170. 如根据章程条文的任何程序或行动而需要发出通告书,有关程序或行动之有效性,不能只因应被通知之任何党员未能接到该项通知而受影响,除非该项遗漏已影响到有权投票的党员人数达致四分之一以上,或是故意安排而严重地影响开会的程序或行动的结果。

复决投票
171. 不论本章程其他条款如何规定,中央委员会可以要求全体党员以复决投票方式决定任何事项。

文件之寄发
172. 依据本章程及本章程的条文、会议常规、规则、条例及细则,任何需要寄给任何党员或机构的任何文件,将由普通或挂号邮寄给本党党员或寄至党员名册内的地址,以此种方式送出或寄发将被当作已经寄到。

诠译
173. 除非与主题及内容不符合,本章程内的:
173.1 「党员」必须解释为已登记为本党的普通党员、永久党员或荣誉党员,其名字列入于存在本党总部的党员总名册内。

173.2 「职委」必须解释为任何委员会、联络委员会、临时委员会、小组委员会和会长理事会的成员,同时必须包括代表大会的代表。

173.3 「党职员」必须解释为在本章程第20 条款下,被选出或被委任的成员。

173.4 「州」必须解释为马来西亚任何一州或代表大会可决定的同等的地区。

173.5 「国会议员」必须解释为国会上议院或下议院之议员。

173.6 单数字义可包括复数字义,男性字义也可包括女性字义。
174. 如果对本章程或会议常规、规则、条例及细则于诠释上或文字上有任何争论,中央委员会之决定将是最后之决定,不能在法庭提出诉讼。

175. 任何党员,在未诉诸由本章程所提供的所有途径或补救之前,就本党、或本党授权的任何人士、或由本章程或依据本章程制定的任何规则或条例授权,对本章程、规 则或条例、或有关本党采取任何法律行动、诉讼或控诉,必须立即终止成为本党的一名党员,并被视为已被立即终止被选及/或受委出任的任何公职或党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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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马青团及妇女组

成立
176. 本党可分别成立马青团与妇女组,其组织,职务与权力将依据中央委员会在本党章程第162及163条款下所随时制订及通过之会议常规、规则、条例与细则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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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章过渡性条文

党职员和党职委
177. (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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