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五, 八月 15,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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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世界人权宣言》看待马来西亚教育制度

PoliBug | 波力拔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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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皆生而自由;在尊严及权利上均各平等。人人皆得享受权利与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或他种主张、国籍或门第、财产、出生或他种身分。且不得因一人所隶国家或地区之政治、行政或国际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区别,无论该地区系独立、托管、非自治或受有其他主权上之限制。”
-《世界人权宣言》Sec.1&2 -


这就是马哈迪所谓的西方人权标准,事实上,之所以有人权宣言的出现,就是为了在人类不同的生存条件下,谋求一个放诸四海皆准的基本价值观,以阐述人类的尊严;人权宣言非常简单,说的就是所有人类与生俱来所应有的基本权力,绝没有所谓的西方或东方的分别,是为人权。

先说,这篇东西是波力用来自我存档的记录,文字枯燥乏味,没兴趣的可以免看,真的不怕无聊的可以按这里继续往下看...


根据1948年12月10日于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波力大致将所有的30项条款简略如下:
  • 第1及第2条为总论
  • 第3及第4条说生命与自由
  • 第5至第11条谈法律准则
  • 第12至第15条讲自主权及居留权
  • 第16条谈婚约
  • 第17条谈财产
  • 第18及第19条谈宗教及言论自由
  • 第20及21条谈结社及政治
  • 第22至25条谈社会保障、福利及工作权益
  • 第26条谈教育
  • 第27条谈知识产权
  • 第28至30条说明及阐述人权宣言的应用及行使模式

这是项大题目,废话不说,波力今天只谈其中的第26项条款--教育

联合国人权宣言 -- 第 26 条文的内容如下:
  1. 人人皆有受教育之权。教育应属免费,至少初级及基本教育应然。初级教育应属强迫性质。技术与职业教育应广为设立。高等教育应予人人平等机会,以成绩为准。
  2. 教育之目标在于充分发展人格,加强对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教育应谋促进各国、各种族或各宗教团体间之谅解、容恕及友好关系,并应促进联合国维系和平之各种工作。
  3. 父母对其子女所应受之教育,有优先决择之权。


根据以上条文,简单明暸,国家应该履行的教育责任包括以下四项:
  1. 提供初级及基本的教育;
  2. 必须强迫进行初级教育;
  3. 技职教育必须大量设立,使之普及;
  4. 高等教育的录取标准必须采用绩效制并人人*平等。
(*注:按照联合国标准,"人人" 的定义为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或他种主张、国籍或门第、财产、出生或他种身分)

针对第26(1)项的前半段,我国可以说在这一方面做得非常优秀,从小学至中学,提供 11 至 14年不等的免费教育,请别发火,人权宣言并没强调维护民族教育的责任;初级教育已属强迫;而技职教育在进年来也已大事增添及强化;看样子,马来西亚的确已尽量的做到符合人权的教育体系,然而,却怎么也过不了最后那一关:"高等教育应予人人平等机会,以成绩为准。"

国家提供教育,除了启迪民智,尚有为国家裁培人才,以促进国家进步繁荣的目的;教育是国家之本,优质的教育制度方能有效的为国家制造优质的人才,开放的教育体系才能造就丰资的学习氛围,有了这一些条件,人类才能一直处在不断自我优化的状态;这也是为什么人权宣言里需要清楚阐明提供教育的模式之原因。

在建国之初,为求多元种族同资共享,马来西亚在高度的种族主义下完成了国家独立的政治作业,有许多人也许并不认同这一点,但事实上在整个争取独立的谈判过程中,各族的领袖都分别的代表着不同的民族势力及特性,那已是一个即定的权力分配雏型,这也造就了当时相对处于弱势的马来民族产生强烈的自我保护意识,而这种世代相承的意识形态也一直左右着马来民族的思维模式;巫统看待教育,与马华看待教育,有两个不同的先决条件,巫统的形成有赖于早期英殖民地时代的知识份子,尤其是遍布各地的地方教师,这也促使巫统在成立之初,便有相当坚持的教育协作精神,然而,马华在这方面却与当时的华文教育体系产生过数次的磨擦,最终造成与董教总的意见相左,阻碍了华文教育的推进,从而间接的造就这今日华裔于国家教育所面对的困境。

还没写完... 明天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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