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六, 八月 09, 2008

Bookmark and Share  (0) 则留言

小字典:联邦宪法121(1A)

PoliBug | 波力拔克

这些日子以来由律师公会主办的 "改教论坛" 闹得满城风雨、沸沸扬扬,有许多朋友问波力:这到底是个什么论坛,搞得这般剑拔弩张,双方僵持不下,报章网络上一直看到的联邦宪法121(1A)条文到底是什么东西?弄得大家这么紧张?波力对是项条文知道内涵却不知道全猊,找遍了整个网络,还真的看不到一个完整的中文翻译,只得求助于波力的状师朋友,友人听到波力问到这项条款,在电话的另一端即刻开骂,就好像是这项条文是波力加上去似的,气胀!十五分钟后友人回复平静,问到:"你刚才是问哪一条?" "他妈的!121(1A)啦!" 原来刚才他已骂到搬上公堂的那张床褥了...

言归正传,联邦宪法121(1A)条文,其英文全文如下:

The High Court shall not have jurisdiction in respect of any matter where the Syariah Court has jurisdiction.

意思是说:"民事法庭对属于回教法庭权限内的任何事项尽皆无司法权限。",如此而已,但这项简单的条款,却有非比寻常的法津效用,在该项条款尚未列入联邦宪法以前,国内的司法机制是以民事法庭为主,回教法庭这个司法旁支为辅的,无论任何争议,民事法庭仍然拥有推翻回教法庭裁决的最终权力。在该项条文正式经由国会通过之后,我国从此便进入了司法双轨制,民事和回教法庭拥有同等的地位,民事法庭不能再推翻回教法庭的任何判决。

因此,联邦宪法承认国内司法行政共同存在着两个不相依属的法庭制度,两个体系的法庭各自扮演着自己的角色,因此两个法庭在马来西亚必须被视为拥有相等的地位。众所周知,我们司法制度及立法基础皆源自英殖民地政府,与大英律法相近,事实上在立国之初,根本就没有这项第121(1A)条款的存在,这项条款后来之所以会收录在我国联邦宪法之中,那是因为在1988年时由当时的我国首相拿督斯里马哈迪医生提呈,经当时的马华总会长拿督斯里林良实附议,并在国会三读通过,方才新增的。


0 Responses to "小字典:联邦宪法121(1A)"

Related Posts with Thumbn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