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三, 三月 17,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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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竞选总会长者,未必可竞选中委!

PoliBug | 波力拔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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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位前中委黄木良与王乃志由于在屆滿之前辞职,在失去中委資格的情況下又沒有任何其他符合成为中央代表的條件,包括不是屆滿中委、不是票选中代、不是国州議員、不是州聯委會主席,兼且不是區會主席,因此面对失去提名竞选中委的資格。

因反对而反对,梁邓忠为了替这两名党員競选中委舖路,竟然不惜一切扭曲党章,將中央代表大會和中委會选举硬生生的暴力分屍,还大剌剌的摆出党章第41条文和第120条文來为恶行报备,实在让人忍无可忍!

这名蛐縮在党內享用党營企業資源多年的律師,仗著过去的在法律局的身份通过媒体高唱王弗明,並斥責总秘書若不接受尔等提名便是「疯狂」的行为,除学足了周美芬如喪考妣的口吻大呼「民主死亡」,更要王弗明回学校去唸書识字,真是令人啼笑皆非!啼,是为了过去这么多年來,馬华竟然由这种水平的律師当法律局主任而感到可悲,笑,是因为这种律師竟然还不知羞恥的頻頻出來丢人現眼!

让我們看回馬华党章,馬华党章第38項條文整体如下:
38. 中央委员会由下列各成员组成:

     38.1 总会长;   <-- 票选
     38.2 署理总会长; <-- 票选
     38.3 总秘书;   <-- 委任
     38.4 副总会长;  <-- 票选
     38.5 总财政;   <-- 委任
     38.6 组织秘书长; <-- 委任
     38.7 副总秘书;  <-- 委任
     38.8 副总財政;  <-- 委任
     38.9 副组织秘书长;<-- 委任
     38.10 廿五名委员,由代表大会的代表中选出。
     38.11 不超过八名由总会长委任之委员。<-- 委任


如此條文,夠簡單明暸吧?38.10清楚列明,在遴选中委時,必須符合由代表大会的代表中选出的基本條件。

波力拿这節条文让小学二年級的女儿試读,再問她是否明白,她解释得完全正確;真不知道为何这位「資深律師」卻竟會看不明白?他要人回學校去唸法律,倒不如自己先回去学好語文!

至於馬华党章第41項條文当中所注之「前中委」,是否也包括不是中央代表而又已在任期內辞职求去的中委?那正是目前法律局在研究的問題吧?但可以勉強接受的是,若王黃二人有意参与「中央委員」以外的中委會票选职位,按党章的確是沒有「必須是中央代表」这項限制的,意思就是說,如果两人意欲竞选总會長、署理总會長或副总會長这六個职位,只要符合三年党龄的要求,爭議性应該不大。

无論如何,梁邓忠这种扭曲是非黑白、曲解党章以誤导党众的作法委实恶劣之极,而那种动不动就叫人回学校去读書的傲慢态度也实在令人反感!

梁邓忠举例黃木良之前就已在非中代的情況下被推举为中委的說法,也是另外一個謊言,因为黃氏之前都在职到党中央改选为止,所以无疑是下一屆中代大會的当然成員,岂有「非中代」之說?更何況,之前所为,也可能不符党章的規定,大有偵錯查証的必要,岂可引为佐証?

党章是党众齐立的公約,是維系組织系統及處理爭端的最終根据,梁邓忠为了一己的私心肆意曲解、隐瞞及自我合理化,让人无法恭維之余,更应該出來向全体馬华党員及被他誣陷的总秘書道歉!


11 Responses to "可竞选总会长者,未必可竞选中委!"
2010年3月17日 13:10
对很多马华领导来说党章是可以自己解读的。
Freddie said :
2010年3月17日 15:10
魏家祥在为‘前中委王乃志及黄木良’求情,他说两人理应获得机会,参与重选。

理应获得机会就不理会党章,那么,我也可以竞选总会长职,我也理应获得机会。

如果我当总会长,肯定会令大家每天都笑哈哈。
2010年3月17日 17:55
Freddie, 我也不觉得黄王二人绝对不可以竞选,因为所谓的「前中委」(Ex-CC Members)可以解读为「这一届之前的中委」?只不过这也可以解读为党章授权前中委,无论是前多少届,都可以享有竞选中委的权力,但必须不违反党章,即具备的中央代表资格的最基本要求。
Freddie said :
2010年3月17日 18:45
第五章 代表大会

组织、职务和权力

第27. 根据本章程和代表大会常规,本党最高权力操在代表大会。但执行所有职务之权力由中央委员会负责。

第33. 代表大会包括以下成员:

33.1 现任的中央委员会委员。

33.2 根据第67条款区会大会所选出之代表。

33.3 国会议员和州议员。

33.4 所有州联络委员会主席(如未在前述职位内)。

33.5 所有区会主席(如未在前述职位内)。


如果以上都不是的话,他们都没有资格出席大会,理论上,他们那里还可以竞选党高职?这是灰色地带。
ochubi said :
2010年3月17日 19:27
老实说,你这样说,其实也是在玩字眼。。。

真真的关键在于:法律据主任说了算。如果那人是翁派的,就帮翁,蔡派的,就帮菜。。

党章,是由谁的人马说了算。。

我还是觉得:前中委,包括王黄两人。。。
2010年3月17日 20:27
我不知道当局会作何决定,这篇文章旨在确认竞选中委,按当前的党章,必须要具备中央代表的资格,这是最基本的要求,绝不能因某些人的曲解而乱套!
2010年3月17日 20:40
ochubi, 白纸黑字,法律的诠释不讨论定义条规的字眼和法理原则,那请问还讨论些什么?
zuiyanhong said :
2010年3月17日 22:30
哇,你的千金确实聪明之至,有朝一日将成为马华总会长,马来西亚华人从此向二等公民高唱"Sayonara"!
Unknown said :
2010年3月18日 00:05
馬華原任中委王乃志說,他已決定不參加馬華328重選。

他說,他也不會因為黨中央違反黨章,而向社團註冊局投訴,令馬華面對重選被判無效的惡果,他不想節外生枝。

他指出,馬華在三分之二中委呈辭后,已進入一個“有理說不清”局面,因此他決定棄選。

“他今天才看到總秘書拿督王茀明送來的傳真,他援引黨章第33條款及38條款,重申我已失去參選資格。”

他今天透過電訪,這么指出。

“我據理力爭,黨中央還是無動于衷,我已無所謂了...。現在的中委會,不外是一個掌管柴米油鹽的組織而已。”

全力助選

他說,他在辭去中委職時,已預見總部將挑起他與前中委拿督黃木良競選資格的爭端。

“不過,我們這一行人已促成重選,這才是最重要的。我接下來將全力參加助選工作。”

報章上週起報導黃木良、王乃志的參選資格受質疑,王茀明諮詢法律局主任拿督林鴻昌看法后作出答覆。

法律局前主任拿督梁鄧忠則建議,兩人若被拒絕提名,則應向社團註冊局投報。

對此,王乃志抨擊,社團註冊局令人詬病,它干預馬華內政,也讓拿督斯里蔡細歷恢復署理總會長職。
DaYeah said :
2010年3月18日 11:34
If it is only "delegates" are elligible, then why includ the clause "Ex-CC" ???

Ex-CC means all Ex-CC of past terms. Since they have experience - they are eligible and qualified to take part in the election
2010年3月18日 15:42
DaYeah, 这也是目前争议的问题,个人的看法是,这是因2/3中委辞职所促成的重选,辞职中委应被认同为前中委,而且中央代表大会并未改选,因此王黄二人应该还算是当然的中央代表,继续享有提名的权力。只不过那只是我个人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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