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议员参选权
竞选是身为公民的基本权力,只要未被褫夺公权者,合乎投票年龄,交得出按柜金,谁都可以出来竞选。
世界上没有一个民主先进国家,会规定辞职的议员不可或有条件不可再次竞选,因为这在民主基础上绝对是非常不健康的一件事,当然,为了杜绝政党或议员玩弄机制漏洞,浪费国帑,议员在当届的辞职次数,有必要受到管制,以便人民的委托得到尊重。
事实上,除非已出现不可解决的非常状况,否则有哪一位当选的议员会愿意放弃其代表权?所谓非常状况,可能是议员在某一件重大事务上面对挑战,有重新寻求委托的必要,因此,辞职后的议员,应当赋予参选权,那是非常公平而合理的。
我们担心的是,某些魅力型领袖,会借用这项方便,制造政治乱局,将席位充作个人作秀的舞台,致使我国目前已娱乐化的政坛,推向另一个更不事生产的高峰。
跳槽议员,议席应重选
另一方面,在我国的国州议会选举当中,议员们都有相应的政治背景,这不仅仅是他的个人意识,更是人民在投票时的考量条件之一,除了独立候选人所选用的辨识画样,一般候选人所代表的政党标志,也是其中一项选票上必须展示的重要资料,可以这么说,选民可能选人,也可能选党,那是不容置疑的事实。
议员的中选不代表人民单纯是为了推举他个人成为民意代表,实际上,大多数选民都偏向选党不选人,因此,议员在选后变节或转换政党,意寓当初的参选条件(个人+政党)已不完整,不符合选民的投票意愿,绝对有自动失去议员资格的必要,并必须直接启动改选的民主机制,让人民重新作出选择。
这项措施可有效杜绝青蛙议员进行不健康的政治买卖,并对抑制金钱政治有直接的效用,保障中央及各州政府的政策可在稳定的政局下被妥善的操作及执行。
第三票
地方政府是民主管理的最基本单位,也是最直接影响市民生计及生活环境的行政机构,因此,地方议会的操作也就和你我脱离不了关系。
目前我国的县市议员,都是州执政党按种族结构比例或其他相关条件委任而产生,地方政府与州政府的行政工作在很大层面上是骨肉相连又起相互监督作用的,换句话说,若地方政府与州政府有从属关系,则利益冲突的问题是必然存在的。
我国原本就奉行地方选举制,但在四十多年前,由于执政党的方便而恓性了人民的投票权力,这是人民在国会及州议会之外,所应当享有的第三张选票,失去了这张选票,不仅人民无法选择与自己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地方议员,受委上任的议员也会因为权力非源自民意,在议事考量时政治考量甚于民生考量,常出现与市民意愿脱节的状况。
奉行第三票的危机是,由于我国目前实际上有相当显著的种族对立,小单位权力机构容易产生偏极思维,地方议员所代表的可能是一个单一种族集中的小区,为了讨好同族选民,极有可能会恓性其他种族的基本权力,这一点不可不防。一味理想化追求第三票,在目前的局势看来对弱势族群也许并不是一件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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