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一, 三月 16,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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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的幼稚园

PoliBug | 波力拔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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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星期谈到与前YB共饮,是因为他在席间和波力讨论一件让他感到非常无力的事,让波力久经思索而不得其解。

身为区会主席,他必须推荐适当的人选出任市议员,而往往在市议员开始服务之后,他却总会非常诧异,为何一位原本非常出色的专业人士,在千邀万请之下出任市议员之后,却在一夕之间,变成了公务员一名!?

所谓公务员,也不尽然就是公务员,只是沾染了公务员广泛具备的习性,包括:1.行事刻板而缺乏弹性,2.依足典章,奉条规为铁律,3.贪自己方便,不怕别人麻烦。

这三种特性,让议员浑然忘我,完全不去思考自己在整个体制下当有的责任及身份;而事实上,他们的存在,正是为了监控调适不合时宜的条款,将行政的运作更为合理,并执行合理的条规,以便公平、公正的为人民谋求应有的福利及更优质的生存环境。因为他们的职称,就叫做「立法议员」。

其实何只县市议员有这种「归顺」于条规的习性,在这片全能国土上,即便许多民选国、州议员都忘却了自己的立法权,盲目追随就连自己都觉得不合理的条文,全然失去挑战法律的勇气,甚至某些蒙蒙懂懂的家伙,还不知道这正是民主体系所赋予他们的权限及责任。

我国实施三权分立制,各级议会在不抵触宪法的大原则下,可根据需要自由调整管辖权限下的相关条规,而当宪法不合时宜时,甚至还必须动用修宪的权力,是为『立法权』;而各权力单位可依相关立法议会所拟定的条文执行法规,是为『执法权』;当执法产生疑难时,方交由法庭、推事庭等仲裁单位依据立法议会所界定的准则进行司法程序,称之为『司法权』。

前YB是名执业律师,也许他该将所见所识,通过在党部的方便,让这些所谓议员,先上上法制的幼稚园。


1 Response to "法制的幼稚园"
2009年3月17日 15:28
虽然不是很懂你所说的立法的东西,但是我极致赞同你文章里的许多市议员在当了市议员之后变成了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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