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六, 十一月 08,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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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安法令》若不废除,尚有何选项?

PoliBug | 波力拔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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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媒体间见到多方对内安法令的见解,可说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马华主张重新检讨内安法令,相对于一味喊「废」,实则保留了更大的讨论空间,给予社会、民众及朝野双方更大的弹性幅度。因为所谓的检讨,包含着废除、保留、增删、修正等等的可能性,可针对该法令的实质价值及操作模式进行各种更为深入的讨论。

内安法令自设立以来,行使超过万次,而民众仅针对少数(不足1%)的滥权个案表示关注,从而全然否定了该项法令的存在价值,实在是一件非常让人遗憾的事。

一般法令的存在皆旨于保国安民,建构在这样一个基础上,所有的可能性都必须是考量的因素,国家之所以容有这类法令的存在,自然必有其正面的意义,在我们作出否决之前,也许可以尝试站在不同的角度进行思考,而非武断的对之判处死刑,否则,我们与因个人议程,擅用相关法令对付异己者又有何区别?

波力觉得,当前我们所必须关注的核心问题,应该是如何制定一项相对更加完满的公约守则,以便国家得以在更优秀的法政环境下成长,其中必须包含社会稳定、异见空间、民生安全、国家主权、民主人权、公平及公正的各项条件。

没有一项法律条文是完美的,在保护以上所述的各项因素下,废除了内安法令,仅仅是为另一项替代性法令的诞生铺路罢了,那也许是一项你我所陌生,或更可能产生负面作用的产物,您可以对此持不同想法,但您是否已能知道或想像,这个被催生出来的新法令会长成怎样一付模样?说得简单些,至少你我更熟悉内安法令,更了解其弊端所在,即然如此,我们何必舍近求远,何不去芜存菁,优化这项法令呢?实在发人深思。。。

一般公论在非议内安法令的内容时,都萦绕于其执行模式、赋权度、权责等对、人道立场及执行动机的问题,在执行模式的争议上,由于该项法令缺乏法庭审核权的参与,因此产生缺乏透明度及不人道的表象认知,除此,执行者的检定能力及其动机亦是另一项颇受争议的课题;在相对的社会应用绝对的权力,必然引起民众的反弹,民众因此对执行者的操作及动机产生置疑,那是一点都不难理解的事。

就以上的思路,波力尝试提供一个相对客观的分享,试想像,若然今天的内安法令能符合以下几项条件,是否能更贴近您的意愿呢?这些条件包括:
  • 在法令中嵌入法庭审核权,以确保遭拘捕者能得享公平的法律权限。
  • 制定检定准则,以供作执行者使用权力的考量标准。
  • 当然,我们必须保持执行者的赋权度,以维持该项法令在执行时的机动性及隐秘性的特质,这将使到有关单位对突发事件随时保持敏锐、迅速及有效的反应,并能在防碟报工作上发挥高效作用。
  • 即然有绝对的权力,便必须附以绝对的责任,有了检定准则,掌权者就必须接受问责,若授权人在违反检定准则的情况下动用相关法令,则授权人必须负起责任,面对法律挑战。
通过以上的调整,波力相信也许内安法令能真正还原至保国安民的根本,并在不影响其操作原则的情况下,有效的钳制掌权者,杜绝滥用,并让民众对之回复信心与安心。


4 Responses to "《内安法令》若不废除,尚有何选项?"
oic said :
2008年11月8日 17:44
"innocent until proven guilty" everybody has the right to defence themself in court,so ISA must be abolished
Negara Kita said :
2008年11月8日 19:40
如果以大马‘威力最大’的《内安法令》,和美国、俄罗斯、中国等的核子、原子武器的做操作的比较,能不能给我们一些启示呢?诸国在启动核子武器时,是否有制衡的机制等呢?还是总统一按钮,炸弹就飞出去了?
妙想天开的想法,别见笑:p。
pingjinn said :
2008年11月8日 20:53
针对少数(不足1%)的滥权个案表示关注?

如果我们针对,每天才死10到20人的车祸率,难道我们也可说,99%活着,死1%算什么?

这是不正确。

如果一个人被内安法非法拘留2个月,相对的如果真的是因为滥权,他起诉政府,政府该当何罪?

不能说只是错一两次就没有问题,这就想杀错一个人的问题,如果真的内政部长可以因为只是少数人,而死针对这几位少数。难道就不构成问题?

这样的少数人的错误被对待,或者早已构成国阵丢失整片江山。

我不是危言耸听,希望亡羊补牢!
2008年11月9日 00:04
林季兄,我当然同意内安法令存在问题,而且这些漏洞是必须认真重视,妥当调整的。但若只是一意求废,就有失中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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