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四, 十一月 06,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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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安法令修订胜于废除

PoliBug | 波力拔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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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星期三,波力受邀至马华总部参与第四期的《全民辩翻天》担任后座评论员,主题是《内安法令:废除或检讨?》,在题目的制定上,「修订」不是一个选项,针对是项课题,波力的立场一向保持框外观,对波力而言,废除、检讨或修订都不是重点,只是方法;而其核心价值应该是:「内安法令如何有效地达致保民安国的目的。」所以,当论及这项课题时,我甘可选择修订甚于其他。

我将想法告知友人,并打算在部落格里先行阐述自己的想法,友人阻止说,这不是让对方知己知彼,必败无疑?波力一笑,解释说参与这类论坛,旨不在赢,而是在于彼此都能坦诚的拿出自己的思考成果,互相印证,一同找出更加合理徎更理想的处理方式,世事无绝对,我们所想的不一定就正确,别人的想法也不一定就是错误的,我宁愿抛砖引玉,先将自己那份拿出来共享,若对方可从中得到某些启发,从而产生更有深度的讨论,应属好事,孰胜孰负有什么重要?

当然,我也希望能通过各位网友的参与讨论,得到更加客观的思维。

内安法令一直是极具争议性的课题,当我们还原历史本貌时,不难发现这项法令在维持我国社会安定曾起着积极的作用;事实上,相关法令并非我国特有,尤其是在千禧年初美国发生911恐怖袭击事件后,许多原本抗拒类似运作的国度,亦纷纷加设此类律法机制,以维护国家及社会的安定。

就邻国新加坡而言,实行社会主义治国的执政党 — 人民行动党,于1976更一度因另一成员党 — 荷兰劳工党针对其施行内安法令的指摘,被逼向社会主义党国际辞去会员籍,而在次年12月17日,在东京举行的社会主义党国际大会上,如今在我国反内安法令反得最使劲的民主行动党国会领袖林吉祥,却因为利益关系,大力游说各国接受新加坡人民行动党的重新加入,并不主张将该国继续奉行内安法令视为一项违反人权的举措,这是没人可以否决的历史事实,那到底是林吉祥认为当时的人民不应享有人权呢?还是觉得新加坡人民比较不应该享有人权?抑或是林氏的政治理念可随着环境及个人的需要而随时变化,有所不同?当然,也有可能是他本来就认同内安法令的存在价值。

回到问题的核心,相对于其他国家,诸如国家安全法、国土保护法、反恐法、紧急事故法的类似法令,我国的内安法令在某些条文上确有些许错漏,事实上,在1960 国会辩论此项法令时,时任首相的国父阿都拉曼曾将此法解释为反共用途,官方资料显示,应用此法令,当时的政府在两年间,共拘捕疑似共产党员 42 人,事实上,在过去的44个年头,政府陆续动用了内安法令逾万次,其中包括两度用以对付大学时期及于1998年时任副首相的安华、在1987年的茅草行动中遭到对付的华教、马华及行动党领袖、恐怖主义份子、及近期的新闻记者、行政议员、部落客、谣言散播者、兴权会领袖等等,当然,其中占绝大多数比例的还是类恐怖份子如回祈团及当年的奥尔甘,而当中更不乏大量的黑社会头目及从事间谍活动的情报人员。

在迈入千禧年之后,由于国际情报组织与极端回教主义的活跃,我国政府再次大量的使用相关法令,值得注意的是,是项法令不仅被用于对付真正为社会安定带来威胁者,更被滥用于新闻记者、独立部落客、人民代议士及某些为弱势族群争取权益的律师身上。

基于出现政治迫害的倾向,国人开始关心是项法令是否已失去原本用于保护国人身家性命的本旨,因此,废除相关法令的呼声继十九年前的茅草行动之后再次甚嚣尘上,当然,民众已因该法令的滥用而几近信心全失,加之反对党的煸情造势,再基于人权的考量,此法在历史上为社会稳定及国家安全所带来的正面价值也被完全的否定了。

有鉴于此,马华开始重新考量及定位内安法令的存在模式;在否决相关法令的同时,我们断不可一味抹煞其实在功用,否则便将沦为偏激,须知在近年来,回教祈祷团的猖獗已严重威胁到我国及其他区域国家的安全及社会稳定,在非常状况下,政府每每必须动用这项特别授权,以竭制事态的恶化,而事实上,正规的律法程序,根本无法达致扼制的效果,按照世界人权宣第29-2条文所示:「人人于行使其权利及自由时仅应受法律所定之限制,且此种限制之唯一目的应在确认及尊重他人之权利与自由并谋符合民主社会中道德、公共秩序及一般福利所需之公允条件。

国人在享受安定的同时,必须保有同等的危机意识。惟法令遭受滥用的事实,人民也不应只是坐观,而必须提出修正扶直的意见,也必须向政府施以压力,以期得到必要的调整。

针对内安法令现状,波力之所以不赞成「废除」,而宁可选择主张「修订」的原因有三:
  1. 在未有替代性方案之前,国家尚须相关法令以处置特殊状况。
  2. 相关法令的确有其实质的存在价值。
  3. 国人已对相关法令相当熟悉,并确知其利弊之所在,相较于全然废除再另立新法,对旧法进行细节及执行模式的调度,从而去芜存菁,显然是更为明智的选择。新法必须长时间实践方可见利弊关系,它所可能衍生的问题及影响也相对更大,并无舍简从繁的必要。



8 Responses to "内安法令修订胜于废除"
Unknown said :
2008年11月6日 17:48
哗!在部落谈政府会捉人的,如果在马华大厦谈,有陈祯禄保佑肯定没事.

有三个来自马华的后座评论,其中一位是来自女青年.其他三位是社会评论员,都是高手.
糊涂侠客 said :
2008年11月6日 20:58
我本人也认为不应该废除它。只是执行的方法必须加强。在现在恐怖份子横行的时候更加要有它。
Negara Kita said :
2008年11月7日 01:01
如果真的要修订,依我浅见,至少:
1)必须有一些可成为表面证据的东西,部长签名后,然后向法庭申请行使。(就是说,不能只是部长认为就可以了,然后过后再随随便便说,是在保护当事人。)
2)至少三位部长签名,以法令的历史和我国国情来看来看,这三位部长应该要来至不同种族。
3)法庭有审核权。
张以勒 said :
2008年11月7日 18:31
negara的第一点其实就是让内安法令成为跟其它法令一样,就是要拥有拘捕令才能够进行逮捕行动,我觉得这样反而会影响了内安法令用以预防性的打击恐怖活动时的效率。

而第三点就是重要且切中要害的意见,因为如果部长在行使《内安法令》之前不需要取得法庭批准,就必须赋予法官在法令行使之后的司法审核权,即审核有关法令的执行或相关的逮捕行动是否合法且正确的,若不则需立即释放被捕人士,这样就能确保部长不会滥用法令来打压异议分子。

这也正是王乃志最近一篇针对修改《内安法令》的文告所提出的意见。若政府要检讨并修订有关法令,司法审核权必定是其中一个修改内容。

事实上,在1987年茅草行动之前,法官本来就被赋予对《内安法令》的司法审核权,可是1988年经历了修订后,排除了法院就内政部长的扣留令展开司法复核——这也就是前首相马哈迪的其中一项“政绩”。

有人主张废除《内安法令》,其实即使我们真的把这个法令废除了,有一天我们遭遇恐怖活动的威胁时,到时也是要拟定一条反恐法令来应付,那不如现在就直接把内安法令修订成反恐法令。
Negara Kita said :
2008年11月8日 01:25
有一点可能大家可以深入研究的是:《内安法令》不是反恐的唯一武器。如果《内安法令》是反恐的重要武器之一,也应该是最后用的那一个,因此效率就应该不存在了。在反恐上,还有很多东西可以做,警方的效率,消息来源,炸弹材料和武器流通的控制,法令,海关等等,都可以提早在反恐上得到先机而得以预防。
武林高手,不会每一次,一出手就出绝杀那一招的吧?
2008年11月8日 03:03
negara kita 的意见有非常高的参考价值,而且我与以勒的看法也相当接近,事实上内安法令原就不应该是反恐的第一选项,而它却可以是反恐的一道防护墙,相信这也是大多数人比较认同的。

以这个思路去探讨,是否我们更应该保留此法令,并适度的提升其人权价值呢?正如两位所说,以法庭审核权将内安法令软化,使之更具弹性,在透明的运作下,除了不会影响国家安全机构的机动性稳秘性(这点在防碟工作上非常的重要),更可给予受制者公平的人权对待,一举两得,更为可行。

除此之外,波力抛多一个问题,诚如Negara Kita所言,优化执法权限可防止法令的滥用,我们可以想像Negara Kita建议不同种族的授权人联署的目的是在于杜绝法令被擅用于种族打压的忧虑,然而,在我们致力于打造圆融种族关系的时候,遽然将这法令作如此增修,是否是在突现各族间的种族议程及茅盾呢?

先说波力的想法,阿克顿勋爵说过,『绝对的权力带来绝对的腐败』,这是在历史上百试不爽的「法则」,而内安法令所赋予执行者的职权,正是绝对的权力,波力认为,在一个以民授权的民主国家,权力责任应该是等对的,若律法授权某一位民选负责人以自己的判断或国家安全机构的需要而执行权力,则这位受权人便必须为所作的决定负起绝对的责任;简单说,必须将问责制嵌入该项法令当中;由于执行者必须对行动负起法律责任,自然不至于在没有充份把握的事况下草率行事,这也许更能有效的提升权力执行者在动用该项授权时的考量层次。
Negara Kita said :
2008年11月8日 19:20
对!“杜绝法令被擅用于种族打压”正是我所想,大马最脆弱的莫过于种族关系,所以杜绝种族打压是非常重要的。个人浅见,法令拥有种族成分,不会对“打造圆融种族关系”产生很大的影响,法令是适时修改的,以现在的种族关系和社会情况,拥有这样的法令并没什么不妥。
如果要“打造圆融种族关系”,我想还是要从宪法开始,从内安法令去说“打造圆融种族关系”,就有点太远了。
也许“优化执法权”,和其他管道的沟通,如果做得好,检讨内安法令可能就没这么大声浪了。想想看,兴权会是突然来的吗?他们不也是一步一步的,越来越激烈的争取,而演变出来的。如果事先政府有效的去处理他们的问题,兴权会事件就不会变成严重了。
非常同意“权力与责任应该是等对的”这句话。
2008年12月5日 13:01
其实,人人都应该抱有法治精神,而法治精神就是“除非某人被证明有罪,不然,他就被认定是无罪的”。如果采用“宁可错杀百人,不可走漏一人”的方针,冤魂、错案将不计其数,血迹斑斑的古今中外历即证明了“宁可错杀百人,不可走漏一人”的法则制造冤魂冤案不计其数,造孽深重。今天内安法令恰好就是这种专门“屈打成招”的恶法。

可以肯定的是,我国的刑事法典已足以对付所有犯罪,包括攫夺、抢劫、强奸、凶杀案等。内安法令只是当权者用以对付异议者的工具,而“国家安全”根本是用以保护本身利益和地位的借口。打击和根治罪犯应该由援引刑事法,并循教育、经济等制度等来解决。

我国要改变、要富强,首先就要废除内安法令。恶法丛生的国度是不会有安宁,人们只会掉入弱肉强食的愚昧中。

http://robertlkw2.blogspot.com/2008/12/blog-post_26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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