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星期三,波力受邀至马华总部参与第四期的《全民辩翻天》担任后座评论员,主题是《内安法令:废除或检讨?》,在题目的制定上,「修订」不是一个选项,针对是项课题,波力的立场一向保持框外观,对波力而言,废除、检讨或修订都不是重点,只是方法;而其核心价值应该是:「内安法令如何有效地达致保民安国的目的。」所以,当论及这项课题时,我甘可选择修订甚于其他。
我将想法告知友人,并打算在部落格里先行阐述自己的想法,友人阻止说,这不是让对方知己知彼,必败无疑?波力一笑,解释说参与这类论坛,旨不在赢,而是在于彼此都能坦诚的拿出自己的思考成果,互相印证,一同找出更加合理徎更理想的处理方式,世事无绝对,我们所想的不一定就正确,别人的想法也不一定就是错误的,我宁愿抛砖引玉,先将自己那份拿出来共享,若对方可从中得到某些启发,从而产生更有深度的讨论,应属好事,孰胜孰负有什么重要?
当然,我也希望能通过各位网友的参与讨论,得到更加客观的思维。
内安法令一直是极具争议性的课题,当我们还原历史本貌时,不难发现这项法令在维持我国社会安定曾起着积极的作用;事实上,相关法令并非我国特有,尤其是在千禧年初美国发生911恐怖袭击事件后,许多原本抗拒类似运作的国度,亦纷纷加设此类律法机制,以维护国家及社会的安定。
就邻国新加坡而言,实行社会主义治国的执政党 — 人民行动党,于1976更一度因另一成员党 — 荷兰劳工党针对其施行内安法令的指摘,被逼向社会主义党国际辞去会员籍,而在次年12月17日,在东京举行的社会主义党国际大会上,如今在我国反内安法令反得最使劲的民主行动党国会领袖林吉祥,却因为利益关系,大力游说各国接受新加坡人民行动党的重新加入,并不主张将该国继续奉行内安法令视为一项违反人权的举措,这是没人可以否决的历史事实,那到底是林吉祥认为当时的人民不应享有人权呢?还是觉得新加坡人民比较不应该享有人权?抑或是林氏的政治理念可随着环境及个人的需要而随时变化,有所不同?当然,也有可能是他本来就认同内安法令的存在价值。
回到问题的核心,相对于其他国家,诸如国家安全法、国土保护法、反恐法、紧急事故法的类似法令,我国的内安法令在某些条文上确有些许错漏,事实上,在1960 国会辩论此项法令时,时任首相的国父阿都拉曼曾将此法解释为反共用途,官方资料显示,应用此法令,当时的政府在两年间,共拘捕疑似共产党员 42 人,事实上,在过去的44个年头,政府陆续动用了内安法令逾万次,其中包括两度用以对付大学时期及于1998年时任副首相的安华、在1987年的茅草行动中遭到对付的华教、马华及行动党领袖、恐怖主义份子、及近期的新闻记者、行政议员、部落客、谣言散播者、兴权会领袖等等,当然,其中占绝大多数比例的还是类恐怖份子如回祈团及当年的奥尔甘,而当中更不乏大量的黑社会头目及从事间谍活动的情报人员。
在迈入千禧年之后,由于国际情报组织与极端回教主义的活跃,我国政府再次大量的使用相关法令,值得注意的是,是项法令不仅被用于对付真正为社会安定带来威胁者,更被滥用于新闻记者、独立部落客、人民代议士及某些为弱势族群争取权益的律师身上。
基于出现政治迫害的倾向,国人开始关心是项法令是否已失去原本用于保护国人身家性命的本旨,因此,废除相关法令的呼声继十九年前的茅草行动之后再次甚嚣尘上,当然,民众已因该法令的滥用而几近信心全失,加之反对党的煸情造势,再基于人权的考量,此法在历史上为社会稳定及国家安全所带来的正面价值也被完全的否定了。
有鉴于此,马华开始重新考量及定位内安法令的存在模式;在否决相关法令的同时,我们断不可一味抹煞其实在功用,否则便将沦为偏激,须知在近年来,回教祈祷团的猖獗已严重威胁到我国及其他区域国家的安全及社会稳定,在非常状况下,政府每每必须动用这项特别授权,以竭制事态的恶化,而事实上,正规的律法程序,根本无法达致扼制的效果,按照世界人权宣第29-2条文所示:「
人人于行使其权利及自由时仅应受法律所定之限制,且此种限制之唯一目的应在确认及尊重他人之权利与自由并谋符合民主社会中道德、公共秩序及一般福利所需之公允条件。」
国人在享受安定的同时,必须保有同等的危机意识。惟法令遭受滥用的事实,人民也不应只是坐观,而必须提出修正扶直的意见,也必须向政府施以压力,以期得到必要的调整。
针对内安法令现状,波力之所以不赞成「废除」,而宁可选择主张「修订」的原因有三:
- 在未有替代性方案之前,国家尚须相关法令以处置特殊状况。
- 相关法令的确有其实质的存在价值。
- 国人已对相关法令相当熟悉,并确知其利弊之所在,相较于全然废除再另立新法,对旧法进行细节及执行模式的调度,从而去芜存菁,显然是更为明智的选择。新法必须长时间实践方可见利弊关系,它所可能衍生的问题及影响也相对更大,并无舍简从繁的必要。
有三个来自马华的后座评论,其中一位是来自女青年.其他三位是社会评论员,都是高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