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半岛华人移民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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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马来西亚华人移民史,其实存在一些常见的误区。
一般官方叙述往往以马六甲王朝为起点,因为它有明确的历史记录与政权承认,因此延伸出“明朝时期华裔移民最早”的说法。但这种说法,其实忽略了更早期的历史脉络。
如果撇开明、清时期的海禁政策不谈,华人南来的时间可以追溯得更早,而且其移民形态更接近今天的泰国华人体系,尤其是...
22 小时前
星期五, 十一月 20, 2009
「在不妨碍本章程所赋予的一般性权力之下,会长理事会在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授权和指示下负责本党的行政事务,它必须被视为已获授予及转授及赋予章程第 37.5条款下代表大会,以及第45.23条款下中委会的所有权力。它有权转授和处理一般和个别事务,但它必须向中央委员会下一次会议报告其活动。当总会长提出要求时,会长理事会必须召开会议,所给予的开会通知,必须不少过廿四小时。」其中提到的37.5及45.23,囊括所有中委会及代表大会可转授或不能转授之权力,除了修改党章之外。这意味着,会长理事会能自由的决定所有的政策!问题是,其组织架构,并不能体现完整的民主,顶多只是一位票选党魁的个人意识在操作整个党机器。这一直是波力耿耿于怀的党章纰漏,因为就马华党章本身而言,就已经不是一项民主意识圆融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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