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兰经2:219说:「酒跟赌博是罪比益处大。」第4:43则说:「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在酒醉的时候不要礼拜,直到你们知道自己所说的是什么话。」,而第5:90及5:91最为严厉:「信道的人们啊!饮酒、赌博、拜像、求签,只是一种秽行,只是恶魔的行为,故当远离,以便你们成功。恶魔惟愿你们因饮酒和赌博而互相仇恨,并且阻止你们记念真主,和谨守拜功。你们将戒除饮酒和赌博吗?」
以上的经文说明了一件事,那就是可兰经证实了信徒有饮酒的可能,并劝导信徒在喝酒这件事上,罪恶是比益处更大的,因此,酒醉的人不应该在不清醒的状况下作礼拜,应当远离酒,若真的喝了酒,就应该戒除,以免酒醉误事造成遗憾。然而,是不是完全不能喝酒呢?? 经文里没有这样写,当然,也没指明要打上80大鞭,而后来产生的酗酒罪(al-khamar)鞭刑,则是回教律法依据《圣训》(sunnah)之「人定法」(tazirat)和「酌定刑」(tazir)制定而成。
然而,若依据可兰经7:153的记载:「作恶后能悔改,而且信道者,你的主在他们悔罪之后,对于他们确是至赦的,确是至慈的。」,当然,这里指的「作恶者」,是说尚未信教的非回教徒,但从叧一个观点来看,真主阿拉难道就不宽赦教徒吗?因此,有回教学者主张,若在法官定罪之前,罪犯已向真主忏悔并自行悔改,所犯的经律应该已获得阿拉的赦免,即已获赦,人们岂可再用私刑?
如果再益可被挑剔的只是他「曾经喝过酒犯了罪恶之事」,那我必须说,他是相当完美的候选人,人非圣贤,谁在过去不曾犯过错事?更何况他不仅已坦诚认错,并表示早已悔改,禁酒是他自己与阿拉之间的协约,若阿拉已然宽赦,选民是否还应该用选票「惩罚他的罪行」?只能这么说,自认完全洁净无罪的,抛出您手中的第一块石头吧!
再益饮用的是人类应用大自然智慧制造出来的饮料,这也许是他被指定的终身信仰所不允许的,而他也愿意以他的信仰所赋予的方式解决,所以简单一句,与他「竞选国会议员」到底何干?人民想要的,到底是个圣洁的宗教师呢?还是他拥有足以问政的才干?若是后者,他绝对有资格参选而成为一位人民代议士,至少他不耍赖、不撒谎,诚如他自己所说,比起许多政客确实好得多,而在宗教的部份,他必须自己负责,甚或被他的宗教信仰所裁决,但那和公共利益并没有直接的关系,岂能公私不分,扯为一谈呢?
当然,除了饮酒一事不应被当作惟一的考量,其他因素包括专业问政能力、诚信的考量、代表政党实践理念的能力与诚意、少数民族的代表性,甚至地方上的了解及需要等等,都是选民们必须细心去考虑的因素,而最终战果如何,乌雪的人民才是最后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