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日, 七月 29,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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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我反对回教刑事法及神权国?

PoliBug | 波力拔克


其实原因很简单,因为我不想在邀请外国朋友来马来西亚玩时,需要和他/她们解释这些:

1。断肢法是不会对付非穆斯林的,只是如果你出了事我不能出庭作证罢了。

2。我们这里不能当众喝酒吃肉,因为别人的宗教不允许。

3。我们是个文明的国家,除了用石头砸犯人、砍断他们的手足、不能穿短袖、聚众鞭打犯错者、割去失贞妇女的耳鼻。。。之外。

4。不要可怜那个没手的人,他/她一定是偷了别人的东西。

5。记得!被强奸时,妳一定得叫四个虔诚的穆斯林来看,不然强奸犯会被判无罪,而你会被提控,因为你不守妇道,引诱他人犯罪。

6。我们是个民主开放、尊重人权的国家,只要你和小狗不进入穆斯林理发厅、不唱K、不看戏、别人祷告的时间不做生意、只有非穆斯林需要还税、首相人选及立法权由长老会说了算。。。之外,其他还算OK。

7。我们是个男女平权的国家,只要妳不开车、不在大庭广众做运动、不让人看到头发和手脚、穿着长袖洗碗、不要跟人握手、付账时排在女性通道、不涂香水不化装。。。,基本上,其他的都不太犯法。

8。我们是个法治的国家,而且有两种法律,只是回教司的判决是上苍的判决,上苍是不能被挑战的。

9。如果你和穆斯林发生争端,你有权力在文明法庭起诉他,但他也有权力选择在回教法庭面控,而你不仅不能在回教法庭供证的,也不能到回教法庭去起诉他,这样挺不错吧?至少可以省去上庭的时间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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