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晚在《中国报》看到一则小小的新闻,引述「消息人士」的讯息指出,由于马华中委会早前已冻结蔡细历党籍,所以蔡细历无权出席即将举行的中委会会议。
第二项提案的法律意义
先不谈蔡细历会不会出席中委会会议,让我们来探讨一下蔡细历是否有权出席。首先,我们必须厘清,中委会是否有权对党职或党籍做出纪律裁决?这一项在党章内是成立的,但必须先符合一个绝对条件:「是审核裁决,不是原始裁决」,意思就是说,中委会只能根据「会长理事会所通过的纪委会建议,在当事人向中委会发出上诉」之后,方可重新审核会长理事会的决定,否则,无权主动对当事人作出纪律处份。
好了,会长理事会到底作出什么裁决呢?根据会长理事会在今年8月27日向当事人发出的纪律裁决,写明「开除党籍」,是的,单纯只是开除党籍,并没有任何其他的惩处,当然,这项裁决随着双十特大的第二项提案的通过已被推翻。
在会长理事会做出裁决之后,蔡细历并不曾向中委会提出上诉,而选择将审核权交给党的最高权力单位,即党中央代表大会,当然,位属代表大会之下的中委会根本无权审核了,这也是为什么党部发言人王乃志律师不同意中委会违章复核的原因,但中委会到底还是干了。
问题是,中委会有何权力对一项已被代表大会否决的会长理事会裁决重新审核?说得粗俗点,都没有「案」了,还「审核」个屁?或简单说,上司(代表大会)都结案了,下属(中委会)还想胡搞些什么?
家有家法,党有党规,该「消息人士」如果连马华党章都不懂,就不应该随便发言,否则视同蔑视党章、党机制及所有中央代表!马华有今天这种乱局,这种自己说自己爽,不当党章一回事的人真是居功不小!
厘清第三项提案
除了第二项提案,也有人问,第三项提案不被通过,是否表示中央代表也对蔡细历投以不信任票?这个问题可分为三大项目来讨论:
第一,第三项提案的完整内容为「继第二项议案后,要求正式恢复蔡细历马华署理总会长身分。」,此项提案即有「继第二项议案后」的文字,指明这是附属于第二项提案的内容,其內涵是要求「正式」、「正规」的恢复蔡细历的署总身份,是一项「民意表决」,而非「法律表决」,形同第一项提案对总会长的鞭策一样,是不具法律效应的。
第二,是项提案的表决结果的确可被视为对蔡细历的「不信任票」,先不问蔡细历在过去一年备受打压,在权力完全被架空的情况下,根本没有得表现,何来「被信任」与「不被信任」的理由;问题是,蔡细历在党选中所得之票数及特大所得的票数相去只有5张,其中还包括他自己那一张,您说,他算被「不信任」了吗?
第三,依照马华党章第35项条文,若代表大会意欲革除任何党职员,无论票选或受委者,皆需要有2/3的出席代表通过方为有效。是项提案当天的反对票只占总出席代表的51.2%,试问如何生效?
归纳而言,第三项提案不具法律效用,如何否决蔡细历的党职地位?
特大结果是「去翁除蔡」的表现?
再来,让我们看看坊间对特大结果有所谓「代表们想要『去翁除蔡』」的说法,到底这个说法正不正确呢?
首先,我们看到三项提案的票数都非常之接近,除了第二项对会长理事会的裁决有接近5%的否决票之外,另两项被视为对二人投以不信任票的提案都相去不及4%,这表示双方平分天下,都各有强而有力的支持度。
有人说翁诗杰掌控党政资源,相对于蔡细历的双手空空、两袖清风,这种情况翁诗杰已算大输;波力认为这种说法有欠公道,因为做少错少,蔡细历无官无职,除了翁派紧咬不放的光碟,包袱是较翁诗杰所面对的政治道德丑闻来得少的,在这方面,蔡细历反倒略占优势。
无论如何,这样的成绩并不能被解读为「去翁除蔡」,否则,我们将看到第一项提案被高票通过,而第三项提案也将被高票否决,换句话说,如果代表们真的想要「去翁除蔡」,翁诗杰及蔡细历都将面对强势的不信任票,而事实上,他们各自都还保有几近半数的支持率,可见代表们对各自支持的领袖还是抱有极大期许的。
波力这么解读,除了那288名原本支持翁诗杰当选总会长,却哀莫大于心死,在特大不再对他予以信任的中央代表之外,大部份中央代表还是对本身的选择极为坚持,甚至还有少部分代表,是怀着希望两人能够重新合作,一同带领马华团队的心态投票的,问题是,这还有可能吗?事实上,那群手握区区数十张选票,却造就今日乱局的所谓「第三股势力」,已在摩拳擦掌,想通过小组织推举自己心目中的人选出掌大局了。
终归一句话,若马华中央领导层不改选,双十特大的最大输家,显然正是那两千四百位贬巴着眼睛,等看弄权者搬大戏的中央代表们,而馬华的党內民主,也可正式宣告寿终正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