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四, 一月 14,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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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案前,报案后

PoliBug | 波力拔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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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马反贪污委员会新任主席阿布卡欣上任首炮,炮口对的不是贪官污吏,而是潜在的举报者,实在大出众人预料之外,在首日的媒体汇报会上,他抬出反贪法令的第29(4)条款,严厉警告民众,在向反贪会投报后,任何人都不得向其他任何人公开报案内容。

阿布卡欣特别郑重其事的交代是项条文,想来是不堪反贪会备受媒体压力,造成办案时绑手绑脚的问题,案件内容的泄漏,不仅将大量提高查案的难度,若一旦走漏了风声,起打草惊蛇之效,更可使到涉案者「有备无患」,而查案人便得无功而返了。

是项条例的设计原旨,除了促进办案效率、保护举报者的安全之外,应该还有预防举报人以之威胁被告,或利用以达致个人议程而诬陷被告的作用;邓章钦指称该条文有漏洞,因为若投报人是在事前公开案情,就不算违法,而阿布卡欣在回应记者相关提问时,则表示反贪会将会把相关问题呈交他们的法律单位来进行研究,确定其涵盖的范围。

其实「前、后」分明,哪里还有其他的诠释空间?条文注明报案后相关限制方为有效,原因是案件正式入档之后才可视为「证供」,而在录供之前,投报人也许必须经过多方咨询,不太可能不对其他人说起相关事端。

在原则上,举发贪污的投报人身份,是受到严密保护的资料,问题在于先决条件是反贪单位必须先给人等对的信心,所谓信心,当然包括案件被侦破及定案的比例、投报人安全与涉案人及承报人责任的挂钩、被告受处刑罚的合理性,及档案系统的保安等,都在考量之中。

大多数人都能理解反贪工作的保密性,调查工作也绝不可能太过透明,否则只能抓到呆子,岂能捕得到贪官?但是「保密」的背后是否真有「保密」的机制?却成了公众慎思而裹足的因素,或许在现有的机制下,公众被迫不得不在报案前先向全民报备,以防涉案人若「不小心」通过某种管道获得情报之后,采取某种「应对方式」,非但举案不成,自己的人身安全反而要遭受威胁。

反贪会必须要有一个真正独立自主的主子,最佳的人选莫过于最高元首,而非占尽行政便利的执政党所统领的国会;若要更有效的促进反贪计划,公务人员的岗职更替必须机制化进行、商务贪污必须划分于公职贪污、设立严峻的贪污刑罚、与国外金融体系紧密结合,以防贿金赃款随着迁逃移民大量流失、设立投报热线、成立供证网站便于匿名举报人提供相关资料;最后,反贪人员的破案奖励,应相对优渥,毕竟,他们也是人,难免也有承受诱惑的极限。


2 Responses to "报案前,报案后"
冥王星 said :
2010年1月14日 08:58
如果说,把执法官员的待遇提高,会否降低贪污的风气?如果反贪局直接向元首负责,会不会解决现在反贪局被执政党利用的说法?

这样做,会不会又有新的反对声音?
(纯粹是问题)
2010年1月14日 17:07
星哥,没有一项政策是尽如人意的,多一个意见,就多一项选择,有选择总比没选择好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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