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位前中委黄木良与王乃志由于在屆滿之前辞职,在失去中委資格的情況下又沒有任何其他符合成为中央代表的條件,包括不是屆滿中委、不是票选中代、不是国州議員、不是州聯委會主席,兼且不是區會主席,因此面对失去提名竞选中委的資格。
因反对而反对,梁邓忠为了替这两名党員競选中委舖路,竟然不惜一切扭曲党章,將中央代表大會和中委會选举硬生生的暴力分屍,还大剌剌的摆出党章第41条文和第120条文來为恶行报备,实在让人忍无可忍!
这名蛐縮在党內享用党營企業資源多年的律師,仗著过去的在法律局的身份通过媒体高唱王弗明,並斥責总秘書若不接受尔等提名便是「疯狂」的行为,除学足了周美芬如喪考妣的口吻大呼「民主死亡」,更要王弗明回学校去唸書识字,真是令人啼笑皆非!啼,是为了过去这么多年來,馬华竟然由这种水平的律師当法律局主任而感到可悲,笑,是因为这种律師竟然还不知羞恥的頻頻出來丢人現眼!
让我們看回馬华党章,馬华党章第38項條文整体如下:
38. 中央委员会由下列各成员组成:
38.1 总会长; <-- 票选
38.2 署理总会长; <-- 票选
38.3 总秘书; <-- 委任
38.4 副总会长; <-- 票选
38.5 总财政; <-- 委任
38.6 组织秘书长; <-- 委任
38.7 副总秘书; <-- 委任
38.8 副总財政; <-- 委任
38.9 副组织秘书长;<-- 委任
38.10 廿五名委员,由代表大会的代表中选出。
38.11 不超过八名由总会长委任之委员。<-- 委任
如此條文,夠簡單明暸吧?38.10清楚列明,在遴选中委時,必須符合
由代表大会的代表中选出的基本條件。
波力拿这節条文让小学二年級的女儿試读,再問她是否明白,她解释得完全正確;真不知道为何这位「資深律師」卻竟會看不明白?他要人回學校去唸法律,倒不如自己先回去学好語文!
至於馬华党章第41項條文当中所注之「前中委」,是否也包括不是中央代表而又已在任期內辞职求去的中委?那正是目前法律局在研究的問題吧?但可以勉強接受的是,若王黃二人有意参与「中央委員」以外的中委會票选职位,按党章的確是沒有「必須是中央代表」这項限制的,意思就是說,如果两人意欲竞选总會長、署理总會長或副总會長这六個职位,只要符合三年党龄的要求,爭議性应該不大。
无論如何,梁邓忠这种扭曲是非黑白、曲解党章以誤导党众的作法委实恶劣之极,而那种动不动就叫人回学校去读書的傲慢态度也实在令人反感!
梁邓忠举例黃木良之前就已在非中代的情況下被推举为中委的說法,也是另外一個謊言,因为黃氏之前都在职到党中央改选为止,所以无疑是下一屆中代大會的当然成員,岂有「非中代」之說?更何況,之前所为,也可能不符党章的規定,大有偵錯查証的必要,岂可引为佐証?
党章是党众齐立的公約,是維系組织系統及處理爭端的最終根据,梁邓忠为了一己的私心肆意曲解、隐瞞及自我合理化,让人无法恭維之余,更应該出來向全体馬华党員及被他誣陷的总秘書道歉!